因路面施工未設警示牌導致路人不慎跌傷,路人將施工單位告上法庭。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文書的送達,這起健康權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因案涉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中的70%,計12401.59元。
    2019年5月15日早上,因施工車輛進出施工場地導致部分泥土掉落到路面,建設工程公司的員工趙某正面朝北側偏西用水管沖洗路面。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該道路由南向北而行,經過趙某身旁向北騎行不到2米便跌倒。
    劉某跌倒受傷后報警,交通警察到場處置。隨即,劉某前往醫院進行治療,入院診斷為左側多發性肋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經對癥治療,劉某感覺病情緩解后辦理出院。
    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劉某主張趙某沖洗路面的水沖噴到其電動自行車前輪,是其跌倒原因。對此,建筑工程公司予以否認,且申請證人趙某出庭作證,趙某稱雖然劉某從南側過來時因其背對劉某而不知情,但當劉某剛剛經過其身邊后,其隨即將水管上舉并改變噴水方向,故水管中的水并未噴到劉某身上或其所駕電動自行車上。
    經核算,劉某因事故造成損失合計17716.56元。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予保護。建筑工程公司在案涉路段附近進行建筑施工,導致路面灑落泥土,不僅影響市容,也會給交通安全帶來隱患,以水沖洗路面是其應盡義務,但應注意施工安全,其中理應包括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安排人員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等。劉某主張建筑工程公司清洗路面人員水管噴出的水沖到其所駕電動自行車前輪致其跌倒,證據并不充分,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應當認定劉某在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案涉路段時,因施工車輛進出施工場地導致部分泥土掉落到路面,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沖洗作業路面濕滑,加之劉某未謹慎和注意安全,最終致劉某跌倒受傷。綜合事發原因,對劉某跌倒受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負主要責任,劉某亦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對劉某的合法損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依據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施工人負擔注意義務,其施工時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這些標志的明顯程度和措施充分、可靠程度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之注意避免損害發生,未盡義務的,按過錯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