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名年僅2歲的孩童在醫院的搶救過程中死亡,雖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法院仍認定醫院應承擔醫療瑕疵責任,318,江蘇省徐州市泉山法院對該起醫療損害賠償案作出判決。

200685,崔師明夫妻年僅2歲的兒子崔天賜因發熱4天到徐州一兒童醫院就診,經門診檢查后當日住院。查體:39.8度,神志清楚,精神萎靡,面色蒼黃,口唇正常,心率115/分鐘,心音正常,呼吸28/分鐘,肺部聽診呼吸音粗,病理反射未引出。醫院立即行”腰椎穿刺”檢查,報告診斷為“病毒性腦炎”,醫院遂采取脫水、抗感染對癥支持等治療,同時采取抽血檢查生化、肝功能、心肌酶、C反應蛋白等措施,治療過程中患兒仍有嘔吐及煩燥,1630患兒嘔吐煩燥明顯,血壓80/60mmHg,心率130/分鐘,加用法莫替丁,吸氧。1700患兒突然出現抽搐,立即予水合氯醛灌腸,通知病危。2分鐘后患兒抽搐止,1705患兒呼吸突然停止,心率減慢,心音低鈍,醫院立即采取心肺復蘇術搶救,但未能挽救患兒生命。

當日,雙方就崔天賜的死因共同申請進行病理學鑒定。20061031,徐州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法醫病理學檢驗報告書,認為:死者崔天賜符合在治療過程中因病毒性腦炎死亡。同日,雙方就崔天賜尸體后續處理問題達成由崔師明抱走自行處理的意見,崔師明并在聲明上簽字認可。

20078月,崔師明夫妻提起訴訟,要求兒童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就患兒崔天賜的死因產生激烈爭議,兩原告在庭審過程中堅持認為被告在給崔天賜治療過程中使用了青霉素及含有青霉素成分的舒薩林,系導致崔天賜死亡的原因。被告則辯稱,醫藥費單據上記載青霉素藥品劑量很小,系給崔天賜作青霉素過敏皮試所用,其在給崔天賜治療過程中并未實際使用含有青霉素成分的舒薩林,訴前雙方委托的鑒定機構已對崔天賜的死因作出了結論,即崔天賜因病毒性腦炎死亡。為查明案情,法院委托了市醫學會就兒童醫院在對崔天賜實施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及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鑒定。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分析意見認為:1、根據法院提供的病歷資料及專家現場對病理切片讀片,患兒符合病毒性腦炎死亡。2、根據提供病歷資料青霉素過敏反映造成死亡依據不足。3、醫方在診治患兒過程中無違反醫療原則。4、醫方對病情預后估計不足。鑒定結論為:本案例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向雙方送達后,雙方均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法院認為,崔天賜因發燒到被告處治療,后在治療過程中死亡雙方產生爭議,經雙方共同委托的鑒定機構進行尸體鑒定,認定崔天賜死因系病毒性腦炎。如若對該鑒定有異議,兩原告享有提出正當理由要求重新鑒定的權利,并負有妥善保存尸體的義務,以便于進一步查明崔天賜死因。而原告未行使上述權利,也未妥善保管尸體。兩原告訴至本院后因尸體已滅失,在客觀上無法通過尸檢的方式推翻法醫病理學檢驗報告,而市醫學會的鑒定仍無法得出崔天賜的死亡與青霉素過敏具有因果關系,被告完成了崔天賜死亡原因的舉證責任,而原告未有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的法律后果。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1652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考慮到被告在對崔天賜治療過程中存在對病情預后估計不足的瑕疵,結合兩原告經濟困難及喪子之痛的具體情況,法院酌定被告一次性給予兩原告15000元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