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8313下午,豐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為報復姑夫而將表弟關押一晚上的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張某某曾跟當包工頭的姑夫在建筑工地打工,結算工錢時張某某認為其姑夫沒有足額給其工錢,便懷恨在心。為給姑夫母造成恐慌,20071221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便從學校把年僅10歲的表弟王某哄騙出來,帶至一無人居住的房屋內,用布條、毛巾、膠帶等物將王某進行捆綁、封口,并放入冰冷的水泥缸內。次日早上8時許,王某設法蹦出水泥缸后大聲進行呼救,被人發(fā)現(xiàn)報警而案發(fā)。20071222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迫于壓力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豐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報復其姑夫母泄私憤,非法剝奪其表弟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