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司向來有“訴訟第一難”之稱。這是因為“民告官”過程中,肯上法庭被告席的政府官員寥若晨星。

因此,許多行政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最常見的一幕是“缺席審判”。

  可喜的是,20051月蘇州市政府在綜合性文件中倡導行政首長出庭應訴。20081月,市委、市政府要求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出庭應訴率應達到50%%

  據統計,去年我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達到70%以上。今后,“民告官,官員站上被告席”將成為一個常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陳潔認為,我市地處經濟發達地區,實施“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不僅實現了“官”與“民”在法庭上的平等,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也意味著行政首長敢于直面老百姓的膽識和氣魄大大增加。

  “民告官”終于請出“真神”

  案件一 >>>

  20068月的一天晚上,滄浪區公安消防大隊照例進行執法檢查,在檢查一家物業公司負責管理的小區消防設施時,發現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濕式報警閥前的閥門竟被停用。

  根據《消防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執法人員調查核實后,分別對該物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了3萬元和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物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服處罰決定,認為物業公司并未擅自關閉消防設施,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不應處罰或應減輕處罰,因此向滄浪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消防大隊所作出的處罰決定。

  庭審中,滄浪區公安消防大隊的王大隊長出庭,坐在被告席上,對原告提出的質證意見和問題進行了詳細解釋,指出小區的自動滅火系統的閥門被關閉實際給整個小區居民帶來安全隱患。

  原告對王大隊長的一席話表示理解。法院對兩起案件作出了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訴。

  案件二 >>>

  去年10月,太倉市一家私營印花廠業主受到當地環保局處罰過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一紙訴狀將當地環保局告上法庭。

  這起案件開庭審理后引人注目。和以往許多行政案件被告大多委托工作人員或律師出庭不同,當地環保局分管法制的副局長親自出庭應訴,并發表辯論意見,另一位副局長帶領環保執法人員旁聽并感受庭審。

  原告袁某是太倉市一家私營印花廠的業主。在去年6月的環保檢查中,這家印花廠由于沒有辦理項目影響登記表,被當地環保局處以罰款三萬元。袁某認為環保局適用法律不當、處罰過重,所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企業應該歸入印染行業,被告對原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維持。

  法院樣本

  市、區兩級“首長”應訴不均衡

  在蘇州大市范圍內,在行政案件審理方面,滄浪區具有地域的特殊性。

  滄浪區轄區內,蘇州市級行政機關的數量眾多。2007年,滄浪法院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63件,區級機關的行政案件為5件,市級機關案件為58件。行政案件數量最多時一年89件,絕大多數是涉及蘇州市級行政機關的一審案件。

  不同級別的行政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也存在不均衡問題。2007年以來,市級機關行政首長出庭率為0%,區級機關行政首長出庭率為80%。

  近年來,滄浪區法院的行政案件呈上升趨勢,“官”主動糾錯,與“民”和解,使案件的撤訴率達到25%%以上。該法院行政庭庭長華建文介紹:“行政首長從以前只是一般性地過問案件,到后來關注案件結果,再到現在增加出庭應訴率,正在呈現良好發展的勢頭。”

  他認為,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矯正了許多人對“法”與“官”、“官”與“民”的錯位認識。“領導”頻頻坐上被告席,換來的是政府威信的大幅度提高。不過在現實中,是否有勝訴把握也成為行政首長出庭的一個因素。行政首長非常關心案件是否能夠勝訴,否則,自己出庭了的案子還敗訴,就會感覺沒面子。

  個案剖析

  “民”與“官”法庭上增進和諧

  事件:

  來自吳中區東山的李某挑貨進城出售,因在鬧市區擅自設攤,不聽從街道城管人員的管理,被暫扣貨物,并告知到街道接受處理。李某窩了一肚子的氣。

  2天后,李某在路上正好遇到當時的管理人員謝某,上前要求歸還貨物。謝某則要求李某到街道接受處理。為此,雙方發生沖突,分別受傷,經醫院診斷李某左手骨折。

  李某一氣之下把謝某所在的街道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近20萬元。

  滄浪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街道辦事處主任出庭。庭審中,他不斷向原告李某作出解釋。最終,原告李某自愿撤訴,雙方達成了賠償方案。

  聲音:

  原告李某:“街道的主任能夠來出庭答辯非常感動,對街道的工作表示了非常的理解,今后也將服從街道的管理,維護整個地區的環境。”

  被告街道主任:“我出庭不是為了贏官司,而是為了對工作負責,一方面向行政相對人當面說明理由,另一方面也是表達對法律和行政相對人的尊重。”

  正方觀點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將成常態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學賢: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僅對行政審判,而且對整個社會都有重大意義。

  行政首長通過行政訴訟這個與普通百姓溝通的平臺,能聽到來自民間“草民”的真實訴求。這對行政首長了解本單位的行政執法情況,及時進行典型案例分析,總結經驗教訓,無疑是十分有益的。

  行政首長出庭當被告,并不會使行政機關丟面子,相反,是向原告和社會宣示行政機關對法律的尊重,有助于樹立行政機關的形象。

  今后,行政首長出庭參加行政訴訟將成常態,并引入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將增加“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的操作性。

  行政首長一般很忙,如果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一律要求行政首長出庭顯然不太現實。因此,行政首長可以有選擇地出庭。

  反方觀點

  行政訴訟由律師出庭最實際

  江蘇尚韜律師事務所趙勝律師認為:

  第一,行政訴訟法并沒有強制要求行政首長必須出庭。

  第二,中國的行政首長都是非常忙碌的,他們是否能夠騰出時間來出庭應訴這是個問題。

  第三,行政首長一般僅負責全面工作,沒有精力、也沒有能力具體負責所有的執法事項。因此,行政首長對案情不如具體承辦人熟悉。

  第四,出庭應訴是一項非常專業的活動,對于行政首長,業務能力不一定比執法人員高,訴訟技巧一定沒有專業訴訟律師強。

  第五,有一種傾向不容忽視,那就是行政首長出庭的案件,都是行政機關肯定會勝訴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在一定程度上是作秀。

  訴訟代理制度的產生就是為了實現社會分工的專業化和高效化。因此,行政訴訟中聘請代理律師應訴是最實際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