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南通港閘法院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及時判決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明確存心賴帳的被告某建筑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周某某貨款32222.9元。

原告周某某是從事瓷磚買賣的個體工商戶,20061111結識了正承建濠濱之星賓館改建裝修工程的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雙方簽訂了瓷磚購銷合同一份。履行中,周某某除交付了合同約定的瓷磚外,又應建筑公司的要求,補送了其他規格的瓷磚,總計價款62222.9元。建筑公司已付款30000,尚欠貨款32222.9元未付。周某某因索要無果,而訴至法院。

建筑公司收到訴狀后,僅認可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兩份送貨單,對其他數拾份送貨單均予以否認,認為這些送貨單上的簽名者雖是公司員工,但未經公司授權,簽單行為與公司無關;且雙方合同約定的標的總價款不到30000元,而原告主張總價款60000多元,不合情理,認為應按濠濱之星賓館實際使用瓷磚的面積所測算的瓷磚用量結算。

見被告不認帳,原告周某某心急如焚,明明是送到對方施工工地,并有人簽收,為什么還百般抵賴?在員工簽單行為的性質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法院的調解也陷入了困境。開庭前,周某某幾經周折,搞到了簽單者就是建筑公司駐濠濱之星賓館負責人的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公司是為了完成濠濱之星賓館的工程而購買建材,原告周某某所供的建材均按被告的指定送往該工地,雖然實際送貨數量超出合同約定的數量,但是有建筑公司員工簽字的送貨單佐證,且簽單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駐工地負責人,他們的簽單行為應認定為職務行為,由建筑公司對外承擔責任。被告關于以面積反向推算雙方購銷建材數量的抗辯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據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周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