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陰區人民法院成功修復一起婚內主張探視案件,分居已久的一家人再次團聚,為家庭幸福再創良好開端。

原告小張(女)和被告小李(男)大學畢業后經人介紹相戀,婚后不久生下了一個兒子,本來是一個幸福的家庭,但是小李卻發現小張常常沉默不語,去年竟然把剛滿周歲的幼子送到幼兒園,然后獨自回家了。種種跡象表明,小張的精神出了問題,難道是產后抑郁嗎?經過在市第三人民醫院治療檢查,小李偶然發現,小張曾在讀書期間做過精神方面的治療,曾被診斷為精神分裂。兩家因此發生爭吵,小張出院后回到了娘家,雙方分居。因小李拒絕小張帶幼子離開家門,小張遂訴至法院。

淮陰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表面矛盾是小孩的安全和女方探視權的沖突,然而背后另有矛盾。小張父母對男方家很不滿意甚至惡語相向,認為女兒在男方家過得不好才出現精神問題。小李認為女方父母不應該欺騙隱瞞其女兒的精神病史,現在已無意共同生活但為了幼子不忍離婚,小張可以來看小孩,但絕不允許帶離。一邊是小張思子心切,遲遲不能緩解病情,另一邊是長輩、社區、婦聯、綜治民警上門多次勸說均無效,參雜著對女方的恨意和對子女的愛意,小李以幼子安全為由,誓死不同意帶離。為了小李、小張家庭幸福,法官從各方面勸說,指出小李已經侵犯家庭成員的權利,也建議小李一家人可以外出旅游等方式修復感情,但小李鐵了心稱如果沒有醫生書面同意,堅決不讓女方帶小孩走出家門。

面對各講各理,簡單的法律裁判已不能讓當事人滿意,執行也會遇到阻力。法官實地調查,靈活調解,釋法析理,和雙方父母溝通,指出女方父母無端指責被告無益解決矛盾,也了解到女方通過藥物治療病情已漸趨穩定,可以進行一般勞動?;蛟S是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義,小李考慮到自己也不在理,雖然仍堅持不讓女方帶走小孩,但已松口女方可隨時探望。經過實地走訪,法官發現男方家有一個偏屋堆放雜物,便當場建議將該房間改造留給小張住,小張可以在此居住并陪小孩睡覺過夜,該方案雙方均表示滿意,一家人又住在了一起,案件調解結案。

【以案說法】有報道稱,婚內“探視權”存在法律空白,離婚后才有探視權,且不能對子女人身、探望行為強制執行。傳統上說,探視權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與未成年人探望、聯系、會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根據《民法典》1086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和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均對孩子享有監護權和撫養權,這種權利包含了對子女的探望,故法官認為“婚內探視”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具體到本案,母親以探望權要求每周和幼子過一夜,如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應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經多方勸說無效,從生效判決到執行解決糾紛效果不佳,讓女方重返家庭無疑是利于所有人的共贏結果,值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