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戴強伙同生意伙伴“老鬼”、“大軍”自天子腳下北京城千里迢迢南下至無錫,利用空頭公司騙錢斂財,案發后,“老鬼”、“大軍”逃之夭夭,戴強通過網上追逃落入法網。近日,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戴強在北京市海淀區電子市場做生意時與老鬼、大軍素有業務往來,一來二去,老鬼、大軍積欠戴強54000元人民幣。老鬼、大軍為償還欠款想起了一個“變通”的餿招,提議三人聯手去無錫開一個名存實亡的空頭公司,然后騙取電腦配件,以配件變賣款抵債。求財心切的戴強欣然同意,三人開始了罪惡的南下詐騙之路。

200611月,戴強等三人陸續著手設套,先制作了“無錫祥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牌子和印章,而后又租下了無錫市金惠大廈101006室作為公司的辦公場所,戴強化名李學東,以公司經理名義對外洽談業務。在商海沉浮多年的三人深諳生意人的微妙心理,開始的幾筆業務,他們都老老實實地貨款兩清。戴強向夢之島某電子產品經營部要求供貨,價值約一萬余元,全部結清。戴強等三人先以小額生意的誠信騙取供貨方的信任,而后再以購買大宗數額的電腦配件或電腦先送貨、后付款的方式,卷物而逃。

采用上述手法,戴強等三人騙取某電子產品經營部精英945PA型主板26塊、精英7300LB型顯卡26塊、MT160G型串口硬盤26塊、易勝512M533型內存26條,詐騙數額計人民幣47502元。騙取某計算機網絡工程有限公司致銘N45P-L945P型主板45塊、LFC708(T)17英寸LCD液晶顯示器6臺,詐騙數額計人民幣31290元。騙取某科技有限公司清華同方牌電腦6套,詐騙數額計人民幣2724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戴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巨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戴強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屬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戴強歸案后自愿認罪,并積極退清贓款,繳納財產刑保證金,故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戴強的犯罪情節、量刑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最終判決戴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文中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