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觀之司法體現
作者:蘇顥 發布時間:2008-03-03 瀏覽次數:1272
[內容提要] 本文從分析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性善”論以及西方法治社會的“人性惡”論入手,探討不同的人性觀在司法領域的不同要求。并以史為鑒,立足于馬克思主義的辨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提出了自己的人性觀以及這種人性觀在司法領域的要求。實現司法公正必須一方面從制度安排上防惡;另一方面,注重對法官素質的提高。
[關鍵詞] 人性觀 人性善 人性惡 司法公正
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日漸深入和廣泛,學界對于司法公正的論著猶如雨后春筍般涌現。但筆者認為這些論著更多地是注重制度層面地梳理而缺乏對人性的關懷。而“政治的本質是如何對待人。因此,任何政治理論,學說和實踐都自覺或不自覺地以關于人性的判斷為基本出發點?!雹俟识P者認為我們有必要從人性方面先對司法公正問題進行分析,并希望能夠引發學界關注一些其實是很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以便為以后的研究提供一個盡可能寬闊的研究視野或框架。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性善”論
中國古代的儒家圣人基本上都主張人性本善。孟子曾表達:“人之性善也,猶水之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雹诙未鯌敫窃谄渌膬和瘑⒚勺x物《三字經》中開篇便道:“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雹墼谶@種文化氛圍的熏陶下,性善論成為了中國人普遍信奉的價值理念,以至于“自古至今大都對人性和權力持一種樂觀的態度?!雹芏疫@種對人性樂觀的浪漫憧憬已經化作了一種及其穩定的心理結構。以這種深入一般中國人心理的價值理念為基本邏輯起點,并可導出:“只要誠心修身,便可成圣成任,而一俟內圣完成,則無往而不勝,內圣可致外王?!雹萦纱宋覀兛梢钥吹街袊说倪壿嫞杭热蝗诵允巧频?,并且這種善的源頭來自于人的內心,那么只要注重對內心善意的發掘,即注重對自身素質的修養便可達致天下大同。這種理念反映到司法領域就表現為:中國人企盼清官,希望并且相信法官的素質是或者將會是好的,他們相信通過法官對自身素質的提升,而無需什么制度建構便可實現司法公正。所以中國人傾向于讓道德品質高尚的人做官。
然而,中國的歷史雄辯的證明:這種德治亦或人治并沒有催生出社會的文明;相反,正是由于對法官素質,這種不可捉摸的內心體驗的過分強調,中國人先天性地缺乏對現實存在的惡的防范能力。畢竟浩浩幾千年的歷史只有廖若星辰的幾個“清官”,這迫使我們意識到:曾成功支持中國社會專制王權延續的“人性善”論的確于倡導制度文明的民主法治理念相去甚遠。而作為中國傳統政治心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心理情結,“人性善”論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制度文明所面臨的最大心理障礙。
二、西方法治社會的“人性惡”論
與中國傳統文化不同的是,西方的法治是以防惡為邏輯起點的。“貫穿西方法治的一條主線是對人性和權力的不信任。”⑥他們認為:“人的本性是惡的,權力更加惡,是惡的平方”,⑦而“法治就是從防惡開始的。”⑧
在西方社會,人們普遍認為他們奮斗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他們對利益的追求是“一切創造性活動的源泉和動力”。⑨既然把個人利益的追求看成是天經地義的,那么西方人并把個人在利益刺激下所為之惡看成是必然的了。據此,人性就靠不住了。杰斐遜在費城制憲會議上就曾告誡世人:“在權力問題上,請別再奢談對人類的信心,讓憲法的繩索約束人類的罪惡行為吧?!?/FONT>
基于這樣的認識,西方人致力于憲政大廈的建構,潛心于法治社會的完善。他們深信只有非人格的法律提升到“統治者”的地位才能保證人類社會的良性循環。而這種理念反映到司法領域就表現為:他們認為依靠法官的素質是很難實現司法公正的,所以他們極力倡導程序公正,試圖用一系列的制度建構來保證司法公正。
但是,在后面的實踐中,西方人也認識到:法律的僵硬性所帶來的滯后性往往不能滿足人們實現公正的要求,甚至淪落為一些諳習法律的人謀利的工具。這意味著我們不但要注意西方文明中的制度文明已具有了一定的世界性,更應看到現代的民主法治不再是停留于數世紀以前的“標本”。因而我們也不能再簡單地用西方法治地經驗和標準來衡量已發展地現代法治,否則無疑于緣木求魚,刻舟求劍。
由此可見,無論是我國古代的唯心主義哲學家們提出的“性善論”還是亞里士多德等西方先哲們提出的“性惡論”,作為一種以唯心主義的先天道德觀念為核心的抽象人性論,都因為強調的片面性而忽視了另一方面。其實,再深入發掘一下便可以發現,這兩種人性觀的提出都是為他們所設計的政治理論服務的,而真正的科學理論應該是建立在對客觀事實的正確認識的基礎之上,在這一點上,他們恰恰都犯了本末倒置的錯誤。那么,科學的人性觀應該是什么樣的呢?
三、科學的人性觀及其對民主法治的要求
綜合中西方的人性觀,我們可以大膽地認為:在原始“共產主義”社會,人們認為人性是善的。因為那時并無個人利益可言,故而也不會有為追逐個人利益之為惡。而中國歷來的國家本位更是極力限制個人要求而使“人性善”論得以貫之。但是西方由于商品經濟的發達,商品貨幣關系使人們逐步感覺到除了利害關系之外,就不再有其他聯系了。這樣,他們在追逐個人利益的過程中認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而這種本性在利益的刺激下則表現為一定利益而不擇手段地為惡。這種惡使得人人自危,為了保證社會的良性循環,尋求心靈的安全感,思想家們想到了法律,而為了使這種非人格的法律提升到“統治者”的地位,他們鼓吹“人性惡”。但當他們又發現僵硬死板的法律條文也不能給予他們安全感時,法官被賦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無論他們承不承認,自由裁量權的給予,其實,客觀上表明了他們對自身本性的自信的一定恢復。
因此可見,人性本善與人性本惡都只是作為主體人對自身本性的一種道德判斷,都只是對現實的一種假定。其實,人生之初就好比一張“白紙”,就其本性并無善惡可言。誠然,人具有動物性的一面,人有面對死亡的求生欲,有饑餓時的求食欲等等,但這只是人得以生存的基礎,單純地求生,求食等并不足以證明人的本性是趨利避害的,因為人作為動物與文化的結合體,更是文化的產物。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特殊的人格的本質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體的本性,而是人的社會特質?!雹庖蚨?,社會性才是人的本質屬性。當人在其動物性的趨使下為一定行為之時,當這種行為所追求之利益與其他利益發生沖突之時,人并面臨一個價值選擇,而選擇作出的內心基質應是人的社會性,即在社會生活環境等因素影響下而形成的價值判斷。這時這種價值判斷所支配的行為才能顯現出人的善與惡。
故而,從這種意義上講,人具有極大的可塑性。而這種可塑性就意味著:一方面,人都具有“善”質,都有接受教育并在各方因素影響下成為善人的潛能。因而都有接受教育的可能與必要;另一方面,人亦都有“惡”質,在現實中畢竟影響因素太多太復雜而使教育并不是萬能的,確實人性有時會淪落到極點,因而種種罪惡每時每刻都會發生,而且這些罪惡也并非只是喪盡天良之徒,窮兇極惡之輩才能做得出來。因而我們又必須防惡。
因此,在當今倡導法治文明的時代背景下,我們必須首先在思想上有一個徹底的清理與反省:單純的教育與單純的法律都不是萬能的。要實現司法公正,必須把制度文明與法官素質結合起來,二者應該是相輔相成的。只偏重制度文明進行制度建構只會是治標不治本,而最終標本兼不得治;而妄想單純利用提高法官素質來實現司法公正也只能是走走過場而流于一種表面形式,甚至是空談。
參考文獻:
①里贊“人性惡與法治”載《現代法學》(重慶)2001.3
②孟子?告子上
③王應麟?三字經
④郝鐵川“性善論對中國法治的若干消極影響”載《法學評論》(武漢)2001.2
⑤里贊“人性善與法治載”《現代法學》(重慶)2001.3
⑥、⑦、⑧ 郝鐵川“性善論對中國法治的若干消極影響”載《法學評論》(武漢)2001.3
⑨羅洪洋“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利益觀比較研究”載《貴州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版(貴陽)2000.3
⑩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