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建房前需要向村鎮申請宅基地,經批準使用宅基地后才可以建房。農民申請時往往是以家庭成員的名義申請,批準使用的宅基地中也就包含了子女的宅基地份額。由于有的子女未成年,沒有收入,也沒有財產,那么建房的經費都是由父母支付,作為子女來說是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權的。父母離婚時,一般不考慮子女的居住問題,而是將房屋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未成年子女一般都隨一方生活,另一方補貼撫養費。但是,當子女成年后,其居住就成了問題,在撫養方不愿與其同住時,子女又因宅基地已被使用無法再申請建房,便成了居無定所的流浪人。

這種問題在法院審判實踐中經常可以碰見。筆者過年前在車站遇到一個男孩,今年已23歲,父、母在他18周歲的時候離了婚,并將房屋分割給了父親所有,但未明確他的居住權。他在上海先后做學徒、打工。廠里放假過年,到了我們通州車站下了車,卻一直在車站徘徊,我問他為什么不回家?他講他的父、母在他18周歲的時候離了婚。他的父親找了繼母,繼母與他關系不好,不讓他回家居住,父親今年不回家過年,他也就不好回家了,而親生母親改了嫁,他到通州,真不知到什么地方過年。

筆者認為,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或民政部門在處理協議離婚時,如分割的房產有子女的宅基地,但子女又不享有房產所有權的,應當明確子女的居住權利。如果不考慮宅基地使用人(子女)的利益,而逕行對房產進行分割,實際上侵害子女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