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龍法院審結兩起冒用“中國名牌”認證標志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作者:陸東海 發布時間:2008-03-03 瀏覽次數:892
本網徐州訊:近日,徐州云龍法院審結了兩起外地消費者訴徐州市某商業大樓冒用“中國名牌”認證標志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被告因虛假宣傳被判退貨并賠償消費者一倍于商品價款的損失。
2007年的某日,外地游客崔某與許某到徐州游玩,在市內某商業大樓見到其銷售的“愛得康”牌產品的專柜設有明顯的“中國名牌”的廣告標識,在所售項鏈上亦用小標簽標注了“中國名牌”字樣及“中國名牌”標識,兩人對其價格比較滿意,便各自買了價值萬余元的鉆戒、鉆墜及項鏈。原告在購買后發現所購商品并非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認證的中國名牌產品,便與該商業大樓進行了交涉,要求退貨并雙倍賠償損失,但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后兩人將該商業大樓推上了法庭。經法庭審理查明,被告在銷售過程中廣告所設的及商品小標簽上的“中國名牌”標識系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對相關產品作出名牌認定時使用的標識。“愛得康”牌產品分黃金類及鉑金類,其黃金類首飾系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認證的“中國名牌”產品,但鉑金類產品未獲同種認證。且該商品的生產廠家在其鉑金類產品出廠時使用的標識中并未使用“中國名牌”的認證標志,是被告在銷售過程中將鉑金類產品的小標簽更換成了含有“中國名牌”標識及字樣的小標簽。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等方式表明商品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一倍。該商業大樓在銷售產品過程中,采用虛假宣傳的方式,冒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關于“中國名牌”的認證標志,其行為構成欺詐,應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原告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一倍。故判決被告為原告辦理退貨手續并按原告所購商品價款的一倍增加賠償給原告。該案審結后,作為被告方的該商業大樓后悔不已,在及時更換了內部相關宣傳標識的同時對全商場的相關廣告宣傳進行了一次徹查,并表示以后一定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