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在醫院時有發生,人們對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結果不服,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筆者認為,醫療事故鑒定具有可訴性,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訴訟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是由法規明確授權的組織,當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即鑒定行為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當然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第二,雖然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鑒定結論不能創設當事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但卻對醫患雙方已經產生的權利義務作出了直接的確認,可以間接地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這種行政行為不服時,當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由于醫療事故鑒定具有專業性非常強的特點,所以,法院在進行審查時,不能作實體審查,只能作程序上的審查,主要審查鑒定人員的組成及資格是否符合要求、鑒定所適用的證據是否充分、鑒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等,人民法院通過對程序性的問題進行審查后,可以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