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錦濤同志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然而,目前我國所采取的分級財政制度對司法機關公正獨立地行使司法權產生諸多不利的影響。長期以來,我國除最高人民法院吃中央財政飯外,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設置與行政區相同,因而在經費保障方面,一直由所在地的各級政府的財政門部撥款,法院需要某項經費與支出就得向財政部門和分管財政的政府領導申請通俗的說法就是打“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往往要大提而特提“為地方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這在無形中使人們形成地方法院就是“地方的法院”的概念,筆者認為,分級財政會給法院的工作帶來諸多不利影響。

其一,經費不單列,直接影響審判獨立?!蔼毩⑿允侵阜ü倥邪妇哂姓嬲膶徖聿脹Q權,不受外部環境和內部運行機制的干涉的內在屬性。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核心,其意義在于保證社會理性的正常的行使”。由于地方法院的所有經費來源全部需要依賴于地方政府,所以憲法的規定的“一府兩院”的地位只能是一種形式上的“空頭銜”。如縣法院要向縣財政局“討飯吃”,這種經濟上的處境是寄人籬下的,在這種機制下,地方法院想擺脫地方政府的“領導”簡直是不可能的,因此,各地的政府都習慣地把法院當作自己的職能部門,把法官當作是自己的“公務員”呼來喚去,政府辦隨時隨地可以“傳”法院的院長或全體法院做一些完全與審判業務無關的事情,法院尚且不能獨立,法官又怎么能奢談獨立?!在這種管理體制下,如果法院要執行轄區內有關政府部門欠款,政府立刻就會作出反應,指責法院是“吃里扒外”,甚至先查封你法院的帳戶。

其二,經濟地位的不獨立,直接影響司法公正。由于地方法院要吃地方財政的“飯”,那么,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只好盡量避開與政府有關的案件,對一些行政訴訟案件久拖不立,搞違法的訴訟調解,軟拖硬磨,實在“揉”不下去,還得依靠上一級法院或上級人大等部門的“指示”方可立案,即使立案了,還得“轉院”辦理,或者違心地以犧牲司法的公正和權威為代價,寧可自己辦“錯案”,也不能讓政府輸官司。因為法院最擔心的是判政府部門輸官司后,法院無法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為了實現其司法公正而又不讓掌握裁判權的法官承擔“不利的”后果,抵制外來的對司法活動的干涉或干擾,只好采取由集體來承擔責任或將責任推給上級法院,這就是擴大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或首先按照地方領導的意圖下判然后再由上級法院改判。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行政案件的管轄進行“提級”也是從這些方面考慮而采取的權宜之計。

其三,法院吃地方財政的飯,法院人員調整就不能由你法院說了算,這就造成了用人的不管人、管人的不用人,盡管全國法院系統近年來不斷的提高“門檻”,把法官由隨便進入改為考試改為考試進入,由專科升為本科,并要通過司法考試,然而在許多地方的慣例是,只要是本地管理的“干部”,只要達到一定的級別就可進入“流通領域”,比如縣級那怕某人只具備初中文憑,只要達到科級就可以在全縣的所有機關通行。如果把這些人調入法院,弄得好被安排個領導職務,就是作為一般工作人員,你法院也沒有辦法,他們會理直氣壯地對你說,調個人給你是財政發他的工資,你憑什么不接收,“財大氣粗”,當然表現為“權大于法”。

其四,法官的政治經濟地位得不到保障,導致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官流失嚴重。國家對法官的任職條件是一樣的,法官所從事的業務也是同樣的,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官條件艱苦,工作量和工作難度并不比發達地區小,而經濟收入的懸殊,很難讓年輕的法官安心在欠發達地區工作,法官也是人,他們也向往富裕的生活,因而“孔雀東南飛”的現象是經濟欠發達地區法院和法官的無奈,這也是正常的。

綜上,由于地方法院靠地方財政“供養”,你不得不為“地方經濟服務”,不得不唯唯諾諾地聽地方政府的擺布。因而人民法院要想真正實現司法工作的“公正高效權威”,如果不在現有的經費保障機制上作重大改革,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