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27,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縣射陽曹氏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志高犯合同詐騙罪、重婚罪,被告人程某犯重婚罪案。被告人曹志高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程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

一、合同詐騙

射陽曹氏紡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5月,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曹志高,企業類型為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20069月,被告人曹志高尚欠射陽縣偉燦棉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經手的皮棉貨款217620.15元。同年11月,被告人曹志高為能從倪處騙得皮棉,提出用程某位于鹽城市區某小區房屋(事前已抵押給鹽都圣寶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作擔保抵算40萬元,要求倪某再銷售20萬元皮棉。后被告人曹志高用程某房屋產權的復印件制作了虛假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以這兩份虛假產權證明文件作擔保,于同年1130哄騙不知情的程某與倪某簽訂抵押借款協議書,其作為證明人在協議書上簽字。次日,被告人曹志高從倪某處騙取價稅合計人民幣238765.10元的皮棉,用于射陽曹氏紡織有限公司生產。加之前期所欠貨款共45萬多元,被告人曹志高又出具一張金額為40萬元的借據給倪某,再次明確以程某房產抵押。尾欠款以現金兌付。同年1219,射陽縣偉燦棉業有限公司向射陽曹氏紡織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貨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發后,被告人曹志高所在公司償還了部分貨款。

二、重婚

2002年,被告人曹志高與被告人程某相識后,繼而租房同居生活,被告人程某在明知被告人曹志高有合法妻子并生有一子的情況下,仍向被告人曹志高提出結婚的要求,后由被告人曹志高出資,以被告人程某名義在鹽城市區某小區購買一套商品房同居。2005年春節前,被告人曹志高與程某在鹽城舉行結婚儀式并宴請親友。20065月,被告人曹志高、程某生一女兒。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志高身為射陽曹氏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該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手段,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犯罪過程中起決定作用,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曹志高有配偶仍與被告人程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被告人程某明知被告人曹志高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婚罪。被告人曹志高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程某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