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陽一私企老板犯合同詐騙罪重婚罪獲刑兩年
作者:孫海雷 耿貴賢 發布時間:2008-02-28 瀏覽次數:1173
經法院審理查明:
一、合同詐騙
射陽曹氏紡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曹志高,企業類型為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2006年9月,被告人曹志高尚欠射陽縣偉燦棉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經手的皮棉貨款217620.15元。同年11月,被告人曹志高為能從倪處騙得皮棉,提出用程某位于鹽城市區某小區房屋(事前已抵押給鹽都圣寶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作擔保抵算40萬元,要求倪某再銷售20萬元皮棉。后被告人曹志高用程某房屋產權的復印件制作了虛假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以這兩份虛假產權證明文件作擔保,于同年
二、重婚
2002年,被告人曹志高與被告人程某相識后,繼而租房同居生活,被告人程某在明知被告人曹志高有合法妻子并生有一子的情況下,仍向被告人曹志高提出結婚的要求,后由被告人曹志高出資,以被告人程某名義在鹽城市區某小區購買一套商品房同居。2005年春節前,被告人曹志高與程某在鹽城舉行結婚儀式并宴請親友。2006年5月,被告人曹志高、程某生一女兒。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志高身為射陽曹氏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該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手段,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犯罪過程中起決定作用,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曹志高有配偶仍與被告人程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被告人程某明知被告人曹志高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婚罪。被告人曹志高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程某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