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學的法官考評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我見
作者:徐娟 發布時間:2008-02-27 瀏覽次數:1305
法官考評制度是人民法院內部管理和監督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的第八章、第十六章已經對法官考評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但也由于規定原則性較強,導致各地各級法院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對此規定不一。隨著我國審判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法官逐漸向職業化發展,現行法官考評機制暴露出嚴重的不足,已不適應當前對法官的管理考核的需要。因此,盡快建立較為科學的法官考評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建立科學的法官考評機制是當前法官考評機制的現狀的客觀需要。
現行的《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法官的紀律及有關職業道德的規定,基本上構成了我國法院系統內的行業自律規則。各級法院也根據這一規則制定了自己法院內的法官考核制度,但內容相對單一、籠統、缺乏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以追求案件標的,當月結案數,每季度結案率,調解率,撤訴率等等數據作為衡量法官工作能力和業績得標準。這些數量指標,在事實上強化著司法及司法者得驅利性和數量追求,容易導致草率結案。而且現行考評機制中缺乏專門的考評機構和完善的程序,公開度和透明性較小,隨意性較大,無法對法官的工作進行科學的評價。因此,現存的法官考評機制已嚴重制約法院的各項改革的深入發展,建立科學的法官考評機制勢在必行。
(二)建立科學的法官考評機制是實現法官獨立,推進法官職業化進程的現實需要。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沒有完善的法官遴選制度,法官常常被誤認為是一種大眾化的職業,其職業的特殊性受到忽視。行政化管理痕跡過深容易造成較高級別法官對較低級別法官的控制權,產生意志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這一狀況嚴重影響法官獨立斷案,易導致司法不公,阻礙了我國法官職業化的進程。然而隨著當代做中國法治現代化的不斷發展,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職業化法院隊伍,已經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一個重大而緊迫的課題。法官作為行使國家審判權,分辨曲直,保障權利,制約強權的重要職業,必須建立自身公正客觀的評價體系。建立科學的法官考評機制,可以促進管理司法化,增加司法透明度,保護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的獨立性和中立性,有利于維護審判工作的公正性、正當性和合法性。
(三)建立科學的法官考評機制是培養和選拔優秀法官的重要途徑
科學客觀的法官考評制度具有權威性,對于法官的培養和使用具有導向意義。這種評價直接影響法官晉升、任用和獎懲,能進一步調動工作的積極性,有效激勵法官不斷加強自身學習和品行修養,努力提高司法裁判水平,嚴格履行法官職責,自覺追求審判質效,增強司法能力的基本所在。另一方面,公正客觀法官考評制度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為法官遴選提供了科學依據,有利于避免法官評價結果的主觀性、從附性和表面化的缺陷。
(四)建立科學的法官考評機制是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規范法院工作提升法院形象的迫切要求。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是衡量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法律標準和社會標準。應當承認,在人民法院審理的絕大多數案件是能得到公正裁判的。但是,近年來,少數案件的裁判不公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司法工作正遭受著前所未有的質疑,這一現狀要求法院必須加強審判管理,將案件的質量、效率、效果指標納入法官考評管理體系,迫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做到既要追求案件的法律性,又要追求案件的社會性,減少現實中存在的合理不合法或是合法不合理的現象的發生。這對于促進法官提高審判業務能力,轉變審判工作作風,樹立良好的司法形象無疑提供了強大的動力和巨大的壓力。因此,建立科學的法官考評機制,是法官真正做到既合法又合理的審判,從而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確立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工作的信任感和信心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