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斬王??的法律分析
作者:李樹立 發布時間:2008-02-27 瀏覽次數:1101
名著《三國演義》第十一回,曹操攻袁術于壽春,兩軍相交,袁術從楊大將之言,堅守不出。“操軍相據月余,糧食將盡,致書于孫策,借得糧米十萬斛,不敷支散”。管糧官王??告急曹操。曹操呼刀斧手將王??推出門外,一刀斬訖,懸頭高竿,出榜曉示曰“王??故作小斛,盜竊軍糧,謹按軍法。”于是眾怨始解。
讀罷此文,不免為王??感到同情,甚至對曹操產生憎惡,至少覺得曹操殘暴。但筆者擬換個角度,進行一些法律問題的分析。
首先,曹操為什么采取軍法治理軍隊,整頓軍紀。治理軍隊的方式可以有很多,有依靠暴力的,有依靠軍法軍紀的,有依靠個人魅力的(也就是韋伯所說的克里斯瑪)。曹操選擇依靠軍法進行治理,是有法律方面的原因的。針對當時的具體情況,細致全面的權衡各種治理方式的利弊得失,在如此的危急時刻,只有依靠軍法才是最有效的。因為此時軍心已經渙散,各寨士兵已經開始出現怨憤的情緒了,領軍將領的個人聲威和影響力已經不足以挽回軍心。倘若依靠暴力整治軍心,則會適得其反,軍心會更加渙散,此必為袁術提供有利的進攻機會,后果不堪設想,這種治理方法的風險系數非常大,在軍隊被困之際不宜采取這種方式。最終只有采取軍法的治理方式,因為軍法的原則是所有的士兵都熟知的:敢有違抗軍法者,與王??同命。通過與其它方式的對比,這里可以看出,推行軍法的成本比較低,喪失一個糧官,卻整治了整個軍隊的秩序,此其一。
其二,軍法滿足了士兵的一種期待??也就是:觸犯軍法者必須受到懲治。軍法的生命在于它的施行。我們暫且不論王??的冤屈和對曹操的人格評價,我們僅關注軍法的實現過程本身。故事中,雖然王??盜竊軍糧的事實是不存在的,但是軍法的確完成了其“假設行為?相應后果”過程模式的顯現。而且是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了法律規定的后果。同時,士兵的注意力也被悄悄的轉移了,注意力被轉移到了王??觸犯軍法的結果上了。從而忽視了軍糧供給不足的緊張現實。我們如今看來,當時無論如何處置王??,無論王??真的盜竊軍糧,軍糧供給不足的確是一個事實。但是當時的注意力卻都被轉移了。
因此,法律必須要得到實現,滿足國民對法律的期待,才有存在的生命力。法律期待的實現對于構建國民生活秩序至關重要。司法實踐中也不乏此類的例子,為數不少的當事人之所以對簿公堂,就是因為“為了一口氣,或者咽不下這口氣!”他們有時候甚至并不關注利益的得失,他們所希望的僅僅是:法律承認他們應該(注意這里是應該)得到某些東西,至于在事實上能否得到,得到多少,這些卻是次要的。
司法實踐中,法律事務形形色色,情節五花八門,纏訴涉訴信訪時有發生,合理化解訴訟糾紛,實屬不易。許多辦案法官因為壓力甚至寢食難安,我們不妨從滿足國民的法律期待尋找一些啟示。倘如本文能提供些須的啟示,筆者心滿意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