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26日,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20074231240分許,原告孫某乘坐被告陳某駕駛的出租車行駛至射陽縣耦耕鎮建國橋北側路段時,因避讓車輛翻入河中,使原告受傷并致手機等財物損失。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某負全責。因被告陳某的車輛系掛靠于被告射陽縣新紀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交管理費而進行營運,原告就財物損失與2被告未能協商一致,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孫某搭乘被告陳某的出租車,即在原、被告間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被告陳某作為客運合同的承運方,有義務將原告安全地送至目的地。而在行進中讓車輛翻入河中,致原告財物損失,被告陳某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因被告陳某的出租車掛靠于被告新紀汽車出租公司營運,故被告新紀汽車出租公司對被告陳躍東的賠償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此依法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孫某財物損失1480元;被告射陽縣新紀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對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