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出租車翻入河 財物受損獲賠償
作者:孫海雷 發布時間:2008-02-27 瀏覽次數:1110
本網鹽城訊:2月26日,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孫某搭乘被告陳某的出租車,即在原、被告間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被告陳某作為客運合同的承運方,有義務將原告安全地送至目的地。而在行進中讓車輛翻入河中,致原告財物損失,被告陳某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因被告陳某的出租車掛靠于被告新紀汽車出租公司營運,故被告新紀汽車出租公司對被告陳躍東的賠償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此依法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孫某財物損失1480元;被告射陽縣新紀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對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