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勞動合同法》已于今年1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彌補了原有勞動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不足,以其全新的面貌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踏上了一個更加完善的階段,為依法構建和促進和諧勞動關系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勞動關系作為社會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乎到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該法秉承了勞動法所確立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更加強調 “以人為本”,即以勞動者為本的法治理念,更加側重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可見,著力于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才是勞動合同法的最終價值目標。“和諧”理念貫穿于該法的制定與實施之中,主要表現如下:

一是勞動合同法總則開宗明義提出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立法指導思想,闡明了和諧理念。這一立法宗旨高屋建瓴,統領全章,將和諧理念作為主導理念融入到具體的法律規定中,從而為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指出了明確的司法原則和最高目標。

二是勞動合同法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詮釋了和諧理念。該法通過大幅篇章對以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務派遣合同及其他用工形式建立勞動關系的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全面、具體的規定,從立法層面極大地完善了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同時,針對勞動關系活躍多變、類型復雜等特性,明確界定勞動合同的適用主體,并涵蓋了勞動合同從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全部過程,最大限度地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納入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中,便于人民法院全方位解決各種勞動合同糾紛,從而更加全面、充分地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和維護。

三是勞動合同法加強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強化了和諧理念。鑒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方面作出了向勞動者傾斜保護的規定,同時該法也加強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權衡關系的保護,便于用人單位靈活管理,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尋求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為勞動者建立一個相對和諧的勞動環境,使和諧理念引向深入。此外,該法專設監督檢查章節,加強了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檢查,設法律責任專章,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細化,并著重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罰則,這也突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主旨,加強了勞動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促進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

可見,勞動合同法是以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為目的,既突出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又利于用人單位對人力資源的管理,這對于穩定和協調勞動關系、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維護勞動生產安全健康運行、幫助企業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該法的實施必將使今后的勞動關系更加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