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宣判一起綁架案
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2-22 瀏覽次數:933
本網南京訊:2月19日,南京中院刑一庭對依法被告人孫勇、徐興林、李志、李超綁架、搶劫、盜竊案作出一審宣判,四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懲處。
2006年底,被告人孫勇因為生活窘迫,想尋找一條快速致富之路。他不是通過辛勤勞動,而是動起了通過犯罪弄錢的歪腦筋。他找到了李志、李超及因盜竊負案在逃的徐興林,四人一拍即合,決定采取綁架來“快速致富”。為了給實施綁架犯罪創造條件,他們還搶劫了陸某、沈某、盛某,盜竊了燕某、宋某的汽車。2007年春節后,被告人孫勇、徐興林、李志、李超多次跟蹤家住本市的個體老板周某,伺機綁架周某或其之子,但因為路上行人太多,他們未能如愿。隨后,李志又提出他認識一個老板,這個老板很有錢。經過商量,他們決定綁架這個老板的孩子。2007年6月,通過多次跟蹤以后,由被告人李志負責接應,被告人孫勇、徐興林、李超駕車前往這個老板的住處,假借問路,乘這個老板的孩子放學回家之機將其挾持上車,并與負責接應的被告人李志匯合。在路上,被告人孫勇打電話這個孩子的父親勒索人民幣20O萬元贖金,并威脅其不得報警,隨后將孩子帶至被告人李志住處。后來,孩子父親報警,經公安機關多警種協作,該案于2007年6月22日上午即被偵破,被告人徐興林、李志、李超在李志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被綁架的孩子獲救。被告人李志被抓獲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被告人孫勇。
2006年以來,被告人孫勇還非法持有仿“六四”式手槍一支。經鑒定,該槍對人體具有射擊殺傷力。該槍于20O7年6月22日在孫勇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從其所駕駛車輛中查獲。
孫勇等被抓獲后,認罪悔罪態度一直較好。法庭經充分審理后,綜合各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節,對孫勇等數罪并罰,各判處孫勇、徐興林、李志、李超有期徒刑二十年、十八年、十六年、十七年。宣判后,各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