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日,經過多輪溝涌協調,江蘇省連云港市中院與上海海事法院就海事案件及船舶執行的協作執行問題正式簽署《委托執行工作協作紀要》。上海、江蘇高院執行局領導及上海海事法院連云港中院領導出席紀要簽署過程。

 

根據雙方形成的《委托執行工作協作紀要》精神,連云港法院執行的涉及300噸位以上并經海事局登記船舶的拍賣事項,可以委托上海海事法院辦理;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涉及被執行人住所地或執行財產在我市法院轄區的,可以委托我市法院執行。

 

近年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努力增強自身司法能力,質量與效率不斷提高,與時同時,實現法院資源合理配置,有效降低執行成本,爭取執行效益最大化,成為各級法院執行工作實現新突破的探索路徑。在這一過程中,加強法院之間協作,實行異地案件委托執行的要求得到逐步肯定,特別是最高院今年53日發布的《關于委托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異地執行案件委托執行進一步的規范,從而使異地案件委托與受托,成為法院之間執行工作的一項常態。上海海事法院是以海事案件審判與執行的專門化法院,在海事案件的執行方面有專業性的知識和經驗,連云港市是江蘇省較大的港口城市,海事糾紛較為頻繁,這為兩地法院協作互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兩地法院在這次簽署的委托執行工作紀要中,不僅規定具體案件的委托事項,還約定雙方法院每年召開一次座談會,不斷完善相互之間的委托執行工作,從而使兩地法院在《蘇浙滬魯閩執行工作協作會議紀要》的基礎上,就海事案件以及船舶執行方面,又開始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深入的協作互動。這項工作的開展,必將對兩地法院執行工作的配合與交流產生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