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份買賣合同貨款額幾經涂改,改來改去,56元能否成交?近日,銅山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被告給付56萬元的貨款義務。

甲機械廠經拍賣以48萬元購得一造紙廠的廠房,包括造紙車間20間、制漿車間10間。20068月,甲機械廠與乙紙業公司訂立二份合同,一份為購買機械廠造紙設備的標的為120萬元的買賣合同,一份為購買機械廠廠房及行車的買賣合同,該合同貨款原訂48萬元,經涂改為56元,并約定3年內分批償付,此合同又經涂改,在4個貨款后面分別加上4個萬字,該合同由紙業公司法人代表2次簽名。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紙業公司提供另2聯買賣合同,證明機械廠提供的合同有涂改之處而不予認可,但其對涂改之處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同時對其法人代表在該經涂改合同上的2次簽名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就合同標的而言,機械廠以48萬元竟拍購得,卻以56元賣出并且分3年償付有悖情理,結合原、被告平日關系比較好的事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