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涉訴信訪工作在基層法院整體工作中占據了較大的份額,受種種因素影響和制約,法院雖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但是實際效果并不甚顯著,有時甚至一度陷入被動應對的尷尬境地,在某種意義上講,涉訴信訪已經成為困擾基層法院工作的痼疾。為摸清涉訴信訪工作現狀及一些較深層次的因素,日前,筆者以濱海法院為重點,結合周邊法院情況展開了調研。信訪工作中最難啃的骨頭是上訪老戶,目前該院有上訪老戶14人,研究老戶訪,解決好老戶訪,對于規范信訪工作,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一、老戶訪的特點

1、數量居高不下。涉訴信訪總量下降,2006年信訪總量179件,2007年信訪總量123件,下降了56件,但老戶訪數量居高不下,2006年老戶訪17件,2007年老戶訪14件,僅下降了3件。且多為進京或赴省上訪,表現為越級上訪和重復上訪比例高達90%以上。

2、息訪難度大。信訪問題涉及廣泛,有的涉及縣、鄉政府的問題,也有涉及案件實體處理和訴訟程序、案件執行、辦案效率、審判作風以及法院廉潔文明、態度、方法等問題。老戶訪秩序亂,滯留時間長,勸返難度大。這些人或采取“游擊”戰術,回避地方政府的接回;或以向法院提出非份要求,作為息訪的理由。

3、人身損賠信訪比例高。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引發的涉訴上訪占老戶訪的比例一半以上。因交通、醫療、工傷、侵權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不斷上升,這些案件涉訴人員多、賠償金額多、審理、執行難度大,因此引發的上訴纏訴事件也逐漸增多。如:該縣濱淮鎮李某,因拉板車上街買菜被卡車相撞致傷,訴至法院后,先后經省、市、公、檢、法法醫聯合鑒定,又經三級法院審結,但一直不服,長期赴京上訪,并多次到政府、法院纏訪,履禁不止。

4、相鄰關系引發上訪上升明顯。相鄰關系糾紛引發的涉法上訪問題難以化解。在城鎮建設中,因通風、采光等相鄰權而引發的社會矛盾也逐年增多,且當事人之間對抗性強,矛盾難以解決。在這類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原先均具有親情或友情關系,都知根知底,按照當地的風俗人情,親情或友情一旦撕破,走上法庭,雙方的矛盾都會達到非常尖銳的程度,“不蒸饅頭爭口氣”的思想相當普遍,這樣的案件調解結案率較低,同時,雙方當事人較為緊張激烈的訴訟情緒,也不利于一、二審法院的審理。

5、是信訪方式偏激,信訪人一般選擇在召開“兩會”期間,領導檢查工作等時機,往往采取打橫幅、豎標語、呼口號、闖會場、下跪、攔車、堵門、堵路,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喊冤糾纏,有的鬧機關干擾辦公等方式,有的要自焚,企圖造成影響,蓄意將群眾信訪當成要挾政府的一種手段,引起政府的重視。

二、老戶訪的成因

1、對“不準越級上訪”的誤解。少數當事人就是利用各級政府和各級法院全力以赴保穩定、求發展的這種心理,故意選擇在“敏感時期”上訪,以引起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達到滿足個人無理、非份要求。這些老戶訪錯誤認為,政府、法院的舉措是妥協讓步,只要上訪就能解決問題和得到更多的好處,不訪不解決,小訪小解決,大訪大解決,成為他們追求的目標。甚至原有問題解決后,又提出新的、更多、更高的要求。

  2、監督體制多元化的弊端,導致法院的既判力不強。二審雖然終審,但是由于法律規定為防止或糾正錯誤的裁判,法律規定了可謂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從司法部門內部看,本級法院設有審判監督庭,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有監督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行使監督權,這些監督部門都可以通過復查、抗訴而啟動再審程序;從司法部門外部看,地方黨委作為領導機關,人大作為立法機關,對人民法院工作都具有監督權,并能引起申訴復查程序的啟動,而社會各界特別是新聞媒體也可以對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輿論監督,雖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應,但給法院增加了社會性壓力。因為這些監督機制的多元化,使得一些當事人把信訪視為起動監督的手段,以請求法律向自己傾斜而獲得利益。對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一些當事人在思想上不承認它的最終效力,為了滿足自己的非份之想,他們的辦法就是上訪,找上級法院提審,找檢察院抗訴,找地方黨委干預,找人大進行個案監督,力圖通過上訪推翻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3、“青天”意識的影響。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雖然逐漸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識有了提高,但還不夠成熟。在一部分群眾的心目中,還根深締固地存在著“青天”意識。一旦有了冤屈,就本能地去找更大的官,找更高級別的部門去上訪告狀。近年來,我們各級政府、各級領導從“執政為民”的善意出發,總想盡己所能,急群眾所急,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問題。正是這種善意舉措,一些當事人特別是老戶訪錯誤地理解領導的批示督辦,認為“官”比“法”大、“權”比“法”大,所以說,對法院裁判不從法律程序去解決,而是一味地上訪,客觀上削弱了法制的作用,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權威。

4、上訪者自身方面的因素。一是目前我國法制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部分群眾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有的當事人由于法律知識欠缺,自我法律保護意識不強,當自己的權利沒能實現時,把造成敗訴的責任都歸到法院、法官的身上,于是四處上訪,引發信訪問題。二是上訪者的目的不正,訴求過高,不切合實際,明明法院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還認為法院裁判不公,偏袒一方,不斷糾纏。認為刑事判決刑期太重,民事賠償數額太低,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而沒有追究,自己的利益沒得到維護。

三、解決老戶訪的對策

1、嚴格落實“四定一包”制度。所謂四定一包是指對涉訴信訪案件包括老戶訪案件要逐案定時間、定人員、定領導、定責任,包案件處理,堅持一案一策,因案施策,做到一起案件,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組方案,一抓到底。

2、建立對老戶無理纏訪纏訴的確認分流機制。首先,可以對一些已經三級法院處理并有明確結論的案件,實行公開聽訪和答詢工作制度。并組織上訪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進行道德評議,依靠社會輿論和群眾力量形成強大的壓力促使上訪當事人及親友認識到不能上訪、不敢上訪、不把上訪。如王某因愛人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去年兩會期間多次赴省上訪,并揚言要在省政府服毒自殺,經我們專門復查,認為原判正確,王仍然不服,我們及時與所在地黨委、政府聯系組織王某所在村的干部群眾開展道德評議活動,讓全村干部群眾進行評議案件的正確與否和上訪理由是否成立。通過全村干部群眾的評議以及親友的勸說,王某感到壓力很大,主動放棄上訪念頭,保證不在上訪。達到了評議一案、教育一片,讓無理上訪沒有市場的良好效果。其次,對于確屬違法上訪的,要抓住典型,固定證據,依法嚴肅懲處。

3、要加強源頭治理,建立健全涉訴信訪工作長效機制。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的根本之策是進行源頭治理,無論是立案、審理和執行的任何一個階段,都要注重對涉訴信訪的預防,提高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要落實好法律釋明、判后答疑崗位考核制度,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認真解答當事人的疑惑,所謂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在裁判宣判后,當事人對裁判有異議、疑問來訪的,由原承辦法官對裁判有關程序適用、證據認定、裁判理由等向當事人解釋、說明;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的,由原承辦法官與立案法官共同進行接訪。而審判法官只管判案,不問息訪。立案庭的接訪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實和審理過程的情況下接待,聽取當事人對案件的申訴,初訪接待的效果往往不理想,成功率比較低,并因此導致重復訪、纏訴纏訪。目前,外地不少法院將信訪工作要納入崗位目標責任管理,與審判工作同考核,同獎罰。對辦案法官所承辦的案件引發的新的信訪問題,實行誰辦的案,誰負責接訪,誰負責息訴,并將信訪工作納入年終崗位目標考核。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已經在一些法院實行,是一種預防案件上訪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貴州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從2004年起實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對當事人的初次來訪由原審法官和立案法官共同接待,對答疑主體、內容、時間和案件范圍等方面進行規范,并將判后答疑作為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同審判人員的審判業績掛鉤進行考核,確實取得了“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效果。湖北、江西等地一些法院也采取了類似做法。這些法院的實踐證明,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既可以增強審判法官對涉訴信訪的預防意識,又可以提高初訪的接談息訴率,同時為立案法官接待當事人的續訪奠定了基礎,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及時化解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不失為從源頭上治理涉訴信訪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