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中可以追加被告人?與張琦同志商榷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8-02-20 瀏覽次數:1220
檢察日報
對于能否追加李妻為共同被告人,筆者和張琦同志持同樣的觀點:即在自訴案件中可以追加被告人。但是對于理由筆者有不同于張琦同志的觀點。
首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目的與任務決定了在自訴案件中當事人可以追加被告人。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目的;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目的與任務中必不可少的,因此在自訴案件中可以追加被告人。張琦同志一再強調:“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追加共同被告人的法律依據”,但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不能追加共同被告人的法律規定,那么我們完全可以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目的與任務條款具體適用到具體的案件中去。
其次,相關的司法解釋也為在自訴案件中可以追加被告人提供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3條規定: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們法院不再受理。可見,當自訴人不知道有其他共同侵害人時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們法院受理后并不能據此就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那么也就意味著自訴人仍享有對其他侵害人提起自訴的權利;即使在判決宣告后,自訴人仍可以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那么為了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從法的價值的角度考慮,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在自訴案件中追加被告人。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3條規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可見當享有自訴權的當事人不知道其他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們法院有告知當事人提起自訴的義務。這也是基于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減少但是人的訴累考慮的。同時由于自訴案件的控訴權掌握在自訴人的手中,當事人當然享有選擇提起刑事自訴與否的權利。那么在自訴人提起自訴時不知道還有其他共同的侵害人但在審理的過程中得知這一事實的情況下,自訴人當然也享有提起自訴的權利。基于同樣的法理人民法院也應當履行告知其提起自訴的義務,當然自訴人有將其他侵害人追加為被告的權利。
綜上所述,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目的與任務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來看決定并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可以追加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