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的司法鑒定體制存在多元化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實施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取消了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的鑒定機構,明確了國務院行政部門是全國司法鑒定的主管機關,各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區域司法鑒定的主管機關。這一決定為規范我國司法鑒定體制創設了一個良好的環境,但內容過于籠統,并不能完全結束過去鑒定體制混亂的局面,還應對現有的鑒定機構和鑒定資源進行整合:

1、對鑒定設備落后、欠缺以及鑒定人員缺乏的鑒定部門進行合并,一個地區保留一個或幾個統一的鑒定部門,并且各部門之間要細致分工,各施其職。而且,建議取消一些行政級別較低的地區的鑒定機構,這些機構大多沒有很好的鑒定資源,容易錯鑒、漏鑒,從而不得不啟動重新鑒定。

2、對公安系統、檢察院系統內部設立的鑒定機構予以撤銷、合并,只在國家、省(直轄市、自治區)、市(州)設立三級司法鑒定機構,減少鑒定機構的數量、增強鑒定機構的實力、提高鑒定人員的素質。而且要改變這些機構的性質,這些機構只對本系統的偵察、監察工作服務,其鑒定結論不能直接作為有效證據在法庭上直接使用。

3、市級司法鑒定機構根據情況可以在縣(縣級市、區)設立分支機構,但一個縣最多只設一家,這一機構與市級鑒定機構出據的鑒定結論是同一級別,市級對其出據的結論有不同意見的只可以補鑒,不可以重新鑒定。

4、因為某些偵查活動具有及時性的特點,可以在偵查機關設立技術偵查人員,但是需要明確的是他們不是鑒定人,不具有鑒定人的身份,只是協助偵查起訴的“專家輔助人”,其意見只能作為勘驗、檢查筆錄,其效力有別于司法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