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中當事人法律關系的認定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王曉峰 發布時間:2020-08-19 瀏覽次數:7893
2018年5月7日,住建部門收取了開發商A公司預繳的專項維修資金,A公司因與他人發生糾紛,其開發房屋被法院網絡司法拍賣。"競買須知"載明:“……水、電、維修基金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2019年9月8日,孫某競得房屋,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后,A公司以孫某未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為由,訴至法院,向其追償墊付的專項維修資金。孫某以競拍時涉案房屋不欠繳專項維修基金及其未與A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由,拒絕繳納該費用。
審理過程中,形成三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本案屬司法拍賣糾紛,因糾紛主體不平等,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第二種觀點: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孫某競得房屋,與法院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與A公司無合同關系。且房屋在拍賣時不欠費,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觀點:應支持A公司的訴訟請求。孫某通過競拍方式,與A公司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孫某應給付A公司專項維修資金。
本案關鍵是如何認定司法拍賣中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
一、司法拍賣的性質
普通拍賣屬于私法范疇,拍賣人、委托人、買受人均是平等民事主體,拍賣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司法拍賣是公法拍賣,法院依職權委托拍賣,拍賣公司履行協助義務,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拍賣。法院與拍賣人、被執行人、買受人不是平等主體,故法院與其他主體之間的拍賣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但其他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拍賣引發的糾紛仍屬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二、司法拍賣中各當事人法律關系的認定
買受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較大爭議。
第一種觀點:法院接受申請執行人的委托,將被執行人財產,交于拍賣公司拍賣,買受人與申請執行人形成買賣合同關系。
第二種觀點:司法拍賣是法院強制取代被執行人處分財產的地位,并以委托人身份委托拍賣其財產,促成被執行人與買受人建立買賣合同關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法院和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買受人之間并非平等主體。相對于申請執行人,司法拍賣是法院實現權利人預期利益的司法行為。相對于被執行人,法院以司法權強制處分其私有財產,是意思自治的例外。相對于拍賣公司,拍賣公司是履行協助法院義務單位。相對于買受人,買受人在競得房屋后,與被執行人設立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應履行法定義務及約定義務。
A公司與孫某之間系買賣合同糾紛。孫某競拍到的房屋是商品房,孫某作為買受人,應當依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繳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A公司按照規范文件先行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并不產生免除買受人繳存義務的法律后果。故,孫某競得房屋后,仍應當向A公司支付所墊付的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