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對危害法官權益行為亮劍
作者:婁銀生 發布時間:2016-08-01 瀏覽次數:2873
受誤解和無端指責,甚至被誹謗、謾罵、侮辱、恐嚇……面對各種侵害法官權益事件的屢屢發生,終于有組織公開亮劍說“不”!7月26日上午,江蘇省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向社會公開發布10起危害法官履職及權益典型案例。這10起案例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法官日常訴訟和執行程序中依法正當履行職責而遭受不法侵害,另一類是直接針對法官及近親屬的侮辱、威脅和暴力侵害。
擾亂法庭秩序被拘留
2016年3月3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金港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章某訴被告章某某等五人贍養糾紛案。庭審即將結束時,旁聽人員付某突然起身,用十分粗暴的語言對審判席上三名法官進行謾罵。審判長當即予以喝止并責令付某退出法庭。付某拒不服從法庭指揮,繼續在法庭上哄鬧,還用言語威脅、恐嚇審判人員。法警與派出所民警阻止其繼續擾亂法庭秩序,付某非但未停止哄鬧,反而動手撕扯法警和法官的衣服,并咬傷一名法官的手臂。經查,付某系本案被告之一章某某的前夫,兩人已離婚。在本起贍養糾紛案件中,付某僅是一名案外人。
張家港法院決定對付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在法院實施司法拘留過程中,章某某與付某一起對抗法庭干警,阻止法警執法,并喧鬧不歇。張家港法院隨即依法決定對章某某處以司法拘留5日。
■法官說法
法官是依法定程序產生、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國家審判人員,而法庭則是法官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定場所。對任何沖擊法庭秩序、損害法庭尊嚴的行為,人民法院都將依法予以懲處,堅決維護法庭秩序、維護法律尊嚴、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妨礙司法送達罰30萬
2015年8月28日上午10時許,沭陽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前往被告宿遷市政工程公司送達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拒絕接受應訴材料,法院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留置送達,并拍照記錄送達過程。在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徐某強行扣留法院工作人員用于拍攝的手機,并召集公司員工趙某等人對法院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毆打并搶奪案件卷宗。該公司的不法行為一直到轄區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后才得以制止。
沐陽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對宿遷市政工程公司處以罰款30萬元;對妨礙訴訟的徐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處以罰款5萬元;對趙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處以罰款3萬元。宿遷市政工程公司以及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繳納了罰款,徐某、趙某還向法院遞交檢討書承認錯誤,并表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
■法官說法
司法送達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盡管只是訴訟活動的一個“小”環節,但仍屬司法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重要內容。本案中,宿遷市政工程公司強行扣留法院工作人員手機,對法院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毆打與搶奪案卷妨礙送達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沐陽法院對宿遷市政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進行制裁,向社會公眾傳達了這樣的信息:妨礙訴訟無小事,妨礙訴訟應受懲。這無疑是維護訴訟活動、保障法官履職權威的有效措施。
妨礙公務被依法判刑
2014年5月7日,濱海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赴灌云縣沂北鄉糧庫執行兩輛挖掘機。因案外人楊友德與被執行人汪某存在債務糾紛,楊友德以抵債為名擅自從汪某處扣押了屬于鹽城韓工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挖掘機。在經多次做工作無效后,濱海法院決定將這兩臺挖掘機裝上拖車準備強制運走。楊友德的妻子杜興花聞訊趕來后,與諸多親友一起對執行人員進行辱罵、推搡和踢打,造成三名執行干警輕微傷。為阻止執行人員運走挖掘機,一名男子用轎車封堵住糧庫大門,楊友德強行從拖車上開下挖掘機,并使用扳手、菜刀等工具拆下電瓶、砍斷油管與損壞GPS控制器、齒輪泵等,被損財物價值近兩萬元。
事發當晚,濱海法院對楊友德、杜興花等5名妨礙執行人員予以司法拘留。之后,濱海法院向灌云縣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線索材料。2015年5月25日,灌云縣人民法院判決:楊友德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杜興花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法院裁判得以執行,是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體現。本案中,楊友德與被執行人汪某存在債務糾紛,本應通過訴訟等方式正確維權,但其嚴重缺乏法律意識,不僅非法扣押屬于第三人的財產,且在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暴力抗法、嚴重阻撓案件執行,造成千人圍觀的嚴重后果。該行為已構成犯妨礙公務罪,故依法判處其承擔刑事責任。
哄鬧執行拘留并罰款
2015年10月27日上午,金湖縣人民法院12名執行干警前往被告鑫鵬制衣廠,對1.2萬件防寒衣實施先予執行。該廠廠長錢某表面同意配合,但在裝車過半時趁法警中午換崗之機,鼓動廠內女工圍困運貨車輛,哄鬧執行現場。該廠女工荀某作勢要撞死在警車上,錢某的妻子李某在哄鬧中假裝暈倒。錢某還指使工人起哄“法院打人”,導致場面一度失控。
金湖法院對錢某作出拘留15日、罰款1萬元的處罰。
■法官說法
執行法官與工作人員依法履職,不受任何形式的阻撓。本案中的鑫鵬制衣廠及錢某看似沒有采取直接暴力、威脅等可能傷害執行干警人身安全的方式阻礙執行,而是采取“裝死”“裝暈”等看似弱勢的方法阻止執行,但其行為在本質上仍構成法律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屬于一種典型的“軟暴力”抗法行為。金湖法院對此事先提前預防、事中果斷處置與事后嚴厲制裁,對于依法處置此類“軟暴力”抗法行為,具有典型示范意義和教育作用。
拒不執行判決被處拘役
宋泉是某債務糾紛案的被執行人。高郵市人民法院在執行該案過程中,宋泉對法院的電話傳喚與詢問,始終消極抵制、置之不理。2016年2月25日,高郵法院決定強制拘傳宋泉到法院接受調查。宋泉不予配合,在法警強制拘傳過程中,反而狠狠咬住執行法警的手指,造成該執行法警輕微傷。事后,宋泉的妻子履行了兩萬余元的執行義務。
高郵法院鑒于宋泉當庭認罪、具有悔過表現,認定宋泉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酌情從輕判處其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體現。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不得抗拒執行。維護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的權威,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要是針對被執行人的拒執行為,而非主要針對案件標的。
刺傷法官被處有期徒刑
王愛蘭與丁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丁某第五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愛蘭離婚。2015年11月16日上午9時左右,王愛蘭在海安縣人民法院墩頭人民法庭等待開庭時,用事先藏在鞋內帶進法庭的刨刀,在廁所內割腕自殺未遂;后又在辦公室外的座椅上,用自帶打火機點燃衣服自焚。法庭保安發現王愛蘭的自殺行為后,當即上前制止。該法庭庭長到場進行制止時,被王愛蘭持刨刀刺中頭部,構成輕微傷。
2015年11月17日,海安縣公安局以王愛蘭涉嫌犯妨害公務罪對其刑事拘留。后由如皋市檢察院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皋法院判決:王愛蘭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說法
法官特別是民事、行政和執行法官,由于直接面對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庭前談話、財產保全、庭審前后、送達、執行等各個環節均可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無論是積極對抗還是消極對抗,對法官執法造成嚴重損害和惡劣影響的,都應當依法予以懲處。本案中,海安法院在處置王愛蘭以自殺方式威脅法官辦案事件中,不僅及時有效阻止了王愛蘭的自殺行為,而且對其在訴訟中以死要挾、傷害法官的行為進行懲處,對當事人及社會都具有警示和教育意義。
威脅辱罵法官處以拘留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受理姜某訴蔣某買賣合同一案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調解結案。后蔣某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姜某申請強制執行。因未執行到有關財產,且蔣某下落不明,該案件執行程序依法終結。考慮到姜某家庭經濟困難及其個人身體原因,姜某還獲得了一定金額的司法救助款。但自2015年開始,姜某因不滿執行,多次到法院對案件審理階段的原承辦法官進行辱罵、威脅,承辦法院進行法律釋明和教育后,姜某仍拒不悔改,后又10余次打電話、30余次發短信對法官進行辱罵、威脅,甚至威脅法官子女等家人的人身安全。
姜某的行為嚴重影響法官的工作與生活,在教育后仍不知悔改,宿城法院決定對其拘留15日。
■法官說法
法官依法履行職務不受任何人威脅,這是對法官正當履職行為的最基本保障。法官如果連自身及家人的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談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姜某系因被告蔣某不具有償付能力且下落不明而未獲執行,但卻極不理智地遷怒于承辦法官,將原本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轉嫁到法官身上,一而再,再而三地采用電話、短信的方式辱罵、威脅法官及其家人,其行為惡劣,嚴重侵害了法官及家人的合法權益。宿城法院對姜某的處罰,是對法官及其家人安全的有力保障。
尋釁滋事被處有期徒刑
黃蘭英是閆安生之母。2007年9月,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認定閆安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該案經徐州中院二審后維持原判。黃蘭英不服一、二審判決,多次申訴信訪。徐州中院、揚州中院和江蘇高院對該案進行復查,均駁回黃蘭英的申訴。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查后決定對該案不提起再審。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間,黃蘭英因不滿閆安生案的復查結果,單獨或者帶其智障兒媳先后數十次到徐州中院門前,采取身披狀衣、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錄音等方式,公然攻擊該案的承辦法官,造成惡劣影響。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判決:黃蘭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該判決現已生效,黃蘭英尚在服刑之中。
■法官說法
法官依法正當履職,需要有良好的司法環境,對黃蘭英采取刑事制裁措施,對類似嚴重破壞法院正常審判工作秩序的行為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記者觀察
讓法官權益不再受侵害
通過司法審判定分止爭,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法官由此被稱為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守護神”。然而近年來,原本應該受到全社會尊重的法官,遭到的誤解和無端指責卻越來越多,法官被誹謗、謾罵、侮辱、恐嚇等事件時有發生,甚至受到毆打、傷害、刺殺。暴力抗法事件屢屢發生,法官自身權益也屢遭侵害,這不僅危害了法官的身心健康,也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審判秩序,更破壞了司法的公信力。
此次公布的這些典型案例,是在前期征集50余件典型案例的基礎上選定的。記者注意到,這些案例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法官在日常訴訟和執行程序中依法正當履行職責而遭受不法侵害,此類案例不僅比較多,而且涉及訴訟各個環節;第二類是直接針對法官及近親屬的侮辱、威脅和暴力侵害。這類案件不管是當事人故意傷害或威脅法官及家人,還是使用言詞侮辱法官,都直接威脅到法官履職安全,同時更嚴重影響法官職業聲譽。
這些案例,既反映出當前一些當事人法律意識薄弱,違法行為嚴重的現實情況,也彰顯了法院維護法官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的堅定決心和有力措施。需要強調的是,法官作為普通公民,其權益受憲法和法律保護;而法官作為執掌國家裁判權的司法者,其權益還應當獲得特殊保護。因為維護法官權益,尊重法官職業尊嚴,營造安全有序良好的司法環境,并不僅僅是針對法官個人或法官群體,本質上體現的是對國家法律的尊重,其目的是確保國家法律的貫徹實施。可見,以此高度認識維護訴訟秩序、保護法官權益的極端重要性,將有助于提升全社會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法律意識,緩解各方面矛盾和沖突,極大地改善法官的執法環境和執業安全性。
“保障法官權益刻不容緩!”參加此次新聞發布會的眾多記者及有關人士頗為感慨。在近年超負荷的工作壓力、超常人的心理壓力、超復雜的社會壓力之下,人們看到一些優秀法官特別是基層一線的辦案能手無奈地選擇離開審判崗位。甚至在司法改革已經啟動,法官待遇即將有提升的情況下,仍然出現一些法官辭職的現象,這與法官權益長期得不到有效保障密切相關。
法官的人格尊嚴是司法權威的具體化,尊重法官即尊重司法,維護法官權益即是維護司法權威。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法官合法權益,江蘇法院已先行探索。
近年來,江蘇法院受案數連續3年居全國第一,面對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與刻不容緩的司改任務,法官權益保障面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作為全省法院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江蘇全省法官權益保障工作于2015年啟動。今年2月,通過了《江蘇省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章程》,經全省三級法院法官民主推選委員候選人,成立江蘇省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并將北京法官馬彩云因公殉職的2月26日確定為“法官權益保障日”。該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組織了法官安全防范和心理健康及當事人危機心理干預培訓,專門開設“法官安全風險防范”“法庭內外心理學”等講座,已有883名預備法官接受了培訓;面向全省法院收集利用網絡侮辱誹謗法院和法官,以及侵害法官權益的典型案例,及時了解相關法院采取應對措施情況及其應對效果,并跟蹤相關未結案件的處理情況。此外,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還成功參與處置威脅法官事件并取得良好效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機制,堅決維護法官的合法權益,堅決維護法官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堅決維護法治的尊嚴,是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的重要職責,也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與義務,希望社會各界形成共識、形成合力。切實保障法官權益,不僅需要完善內部機制,更需要外部的理解與支持,社會要養成遵守法律、尊重法官的氛圍,真正把法官權益保障落到實處。我們只有進一步高度重視這一基礎性保障工作,建立長效機制,才能筑牢守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