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大爺工地打工受傷,工傷待遇如何認定?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鄒軍 蔡磊 發布時間:2020-08-14 瀏覽次數:772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水平不斷提高,60歲以上的勞動者參與工作的情況也較為普遍,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是建立在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基礎上的,一旦這樣的勞動者出現因工受傷的情況法律該如何認定呢?近日,昆山法院周市人民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1957年2月出生的老余,在2017年9月入職某建筑公司,從事建筑小工的工作,平均工資為5000元/月,由工地包工頭以現金形式發放。當年12月20日,老余和工友像往常一樣在工地施工作業,一輛重型自卸貨車在工地門口右轉彎駛入時,車輛右前輪碾壓到正在作業的老余左腿部位。老余立即被送往醫院搶救,經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診斷,事故導致老余左脛腓骨及左足多發骨折,直至2018年2月才治療完畢出院。2019年2月,老余的傷情經昆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同年6月,經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傷殘。
2019年10月,老余作為申請人向昆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某建筑公司的勞動關系,同時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0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5萬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萬元。后仲裁機構裁決,老余直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金額以社保經辦機構計算為準,駁回老余的其他仲裁請求。老余對仲裁裁決不服,遂向昆山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庭上,某建筑公司表示,為每個工人購買了建筑工地險,該項目于2017年6月部分分包,而老余則受雇于承包人許某某,建筑公司其與老余沒有任何勞動關系,也不認識老余,未向其發放過工資,同時認可仲裁的裁決,要求駁回老余的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查明的基本事實,老余與某建筑公司之間并無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特征,且老余在2017年2月已滿60周歲,其主張的入職時間及受傷時間年齡均已超60周歲,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故老余要求解除與某建筑公司勞動關系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無法支持。某建筑公司已按建筑項目工傷保險為老余參保,且老余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傷殘,依法可享受相應工傷待遇,具體金額以社保經辦機構計算為準。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老余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法院對該訴請依法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老余直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具體金額以社保經辦機構計算為準。
法官說法:建筑業屬于工傷風險較高的行業,務工人員較為集中。近年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在建筑業務工的現象較為普遍,在此提醒廣大建筑企業,對該部分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工人,應按建筑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工人依法享受相應工傷待遇,最大限度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