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9日,B公司因償還貸款需要向周某借款170萬元,約定用款期限為5天,逾期按照日8500元承擔違約金;A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A公司向周某出具的擔保書中明確載明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約定的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律師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借款到期后,借款人B公司向被告周某償還借款本金90萬元及利息25500元。后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周某遂訴至本院,該案經法院審理,周某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申請對A公司的存款270萬元予以保全,法院根據被告周某的申請依法于2015年7月3日實施了相應的保全措施。2015年10月30日,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于2015年12月2日生效。后因債務人未按判決約定履行相關權利,周某遂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執行局申請執行,2016年1月28日法院執行局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扣劃A公司銀行存款1304757元,并將剩余的1395243元解除保全。

  另,周某在案涉的民事案件2015年7月21日的庭審過程中表述其訴訟請求明細為:本金170萬元,違約金是79.16萬元,合計249.16萬元,及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條據上約定違約金是日5‰,現在是按照日2‰計算的,還的錢90萬元已分段先沖抵違約金了,違約金一共是169.19萬元(按照日2‰自2014.5.19計算至2015.7.21)。A公司在該案提交的答辯狀中明確表述:截至原告起訴之日,借款本息合計應為1093133元。后A于2015年7月20日向我院遞交申請要求解除上述保全;2015年8月18日,A公司提交反擔保要求解除在上述案件的保全措施,2015年8月20日,周某明確表示不同意A的申請,并自愿承擔因超額保全造成的損失。周某在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委托了律師作為其委托代理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周某在案涉的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申請的訴訟保全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種意見:訴訟保全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保全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該權利是否恰當行使不能以申請的訴訟請求是否完全得到法院支持為標準,而應當結合申請人在申請保全時及申請后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進行考量。

  結合本案而言,債務人B公司向周麗莉借款,明確約定用期5天,逾期按照日8500元承擔違約金;A公司作為擔保人向周某出具擔保書,保證的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約定的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律師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上述借條及保證書中的約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周某在起訴時按照上述約定向債務人及保證人主張權利并按照該約定計算保全數額,被告周某主觀上并無過錯;但在2015年7月21日該案開庭審理時,A公司明確答辯稱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尚欠的借款本息合計應為1093133元, 至2015年8月20日法院再次找到被告周某就解除保全及反擔保事宜進行談話時,周某明確表示自愿承擔因超額保全造成的損失,因周某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委托了專業律師作為代理人,故其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利息保護的范圍及超標的保全可能產生的后果應當有一定的認識,在此情況下其仍堅持保全270萬元,對于超額保全并因此給原告A公司造成損失,被告周麗莉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因此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訴訟保全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本案中,周某在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實施和保全行為,根據案件的審理結果,其保全的表達遠遠超出了最終判決確定的結果,屬超標的保全,該保全行為客觀上也給A公司造成了損失,故周某應當對自保全之日起至扣劃之日止的A公司的所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訴訟保全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債務人B公司向周麗莉借款,明確約定用期5天,逾期按照日8500元承擔違約金;A公司作為擔保人向周某出具擔保書,保證的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約定的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律師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上述借條及保證書中的約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周某以該借條約定的利息及違約金標準計算了借貸利息并予以沖抵,起訴標的為270萬元,并申請對A公司的270萬元進行保全,雖然最終法院因法律規定的利息計算方式并未判決完全支持周某的訴訟請求,但周某的行為并無惡意,案件的審理也不能以最終是否支持訴求作為衡量標準,故本案應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為訴訟保全是當事人為保障案件的順利執行而采取的對對方財產轉移進行限制的一種行為,其本意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保護并最終能得以實現。而“因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設置的本意是為了預防債權人濫用“保全”這一權利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失,其中即存在雙方利益的衡平和博弈,首先因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是一般侵權糾紛,最終是否存在賠償責任及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綜合考慮1、是否存在侵權行為,2、是否存在損害后果,3、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行為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人主觀過錯進行認定。筆者認為在該案審理時侵權行為的認定是關鍵,不能單純的以損害后果的客觀存在性認定案件結果。而應當結合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具體過程確定實施保全的一方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錯誤保全或者超標的保全、被告保全一方是否明確提出抗辯以及是否存在客觀損失等內容進行確定,上述內容缺一不可。結合上述案例,意見一的處理方式比較恰當和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