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條文有8個,提及的送達方式有6種。“看起來似乎道路很多,只需要從中選擇通往羅馬的一條道路。實際上,難!”長期在審判一線工作的一位老法官談起送達依然搖頭不已。

  目前在審判活動中,因送達不能而導致訴訟遲延、效率低下是困擾我國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的主要問題之一。

  人難找,找到了不收

  “直接送達難,委托送達效率低,留置送達條件苛刻,轉交送達規定不科學,郵寄送達亂,公告送達效果差!”這位老法官說。

  案多人少,直接送達成本過于高昂。法官、書記員,外加一輛車和一位駕駛員,耗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還往往找不到受送達人或有權簽收人。

  就算找到了受送達人或者與他同住的成年家屬,也常出現拒絕接收的情況。

  法官馬英峰曾受理一起繼承糾紛,老太太去世后,她的一個孩子把其他子女和父親都列為了被告。法院送達時,老大爺拒絕透露自己的詳細地址。待法官上門送達時,老大爺很有怨言:“法院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堅決拒絕簽字接收。

  因當事人不肯簽收而不得不留置送達的情形比較多。在一起撫養費官司中,男方當事人看完訴訟文書后很憤怒,當場把材料撕成兩半,摔到墻上。

  法官找到村委會民調主任,寫明情況后,才得以留置送達。實踐中更多的情況是,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代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到場見證。

  一次不行跑兩次,兩次不行跑三次。當事人找不到,就找其他親屬或朋友。住址變動失去聯系,就到公安局戶籍科調檔案。當事人怒氣往法官身上撒,法官也要保持嘴角上揚45度,繼續做好法律釋明。

  異地委托傳送效率低下

  轄區內送達總能找到辦法,但異地送達的難度就大大增加了。

  “隨著社會人口流動性的增強,邊遠地區人民送達成本太高,周期太長。”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張嘯明反映,異地委托送達效率低下。

  該庭曾受理了6起請求解除車輛掛靠合同的案件,被掛靠公司是無錫本地轄區內的一家公司,掛靠司機都來自蘇北一個小縣城。

  沒有條件逐一親自送達,法官吳佳鋼分別給6個城市的地方法院發函請求協助送達。

  函件發出去5天,沒有任何回音。打電話一問,對方說地方太遠太偏了,當地法官也是案多人少沒來得及送達。

  第7天,其中一家外地法院回復“成功送達,當事人不在家,其父母已代為簽收”。而另外5起委托送達等待半月仍無答復,只能轉為采用其他送達方式。

  民訴法規定,對于軍人和受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采用轉交送達的方式。但立法上并沒有規定軍隊、公安部門、監獄、勞教所等特定國家機關簽收即為送達,有時候送達效率不高。

  EMS令人愛恨交織

  隨著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很多當事人不愿意親自到法院領取訴訟文書,主動要求法官“您幫我寄過來吧”。再加上全國物流業快速發展的背景,受制于司法資源的有限,法院在實踐中最常采用的就是郵寄送達方式。以今年10月為例,北塘法院郵寄送達法律文書就達452份。

  國內特快司法專遞EMS的出現,承載著法官們對迅速完成送達工作的期望。事實上,快了,但卻不一定高效。

  郵政送達的是訴訟文書,需要規范書寫回證,但郵政快遞員往往沒有受過專業培訓,回證往往寫得不規范。

  法律上規定,與當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屬可以代為簽收,但需要在回證上寫明代收人與收件人的身份關系。但絕大部分返回到法院的回證上,僅有名字沒有其他信息,法官只能再去核實簽收人的身份。

  書記員馮霞飛手中有一個案件,涉及到位于麗新路上的一家公司,當事人在留下聯系方式時特意提醒“這條路正在拆遷,目前已經拆了一半還有一半沒拆,公司正巧位于沒有拆遷的那一半的第一家,只要留心就能找得到。”

  第一次寄出EMS很快被退回,書明理由是“查無此址”。馮霞飛核實了門牌號,沒錯,第二次寄出。但又被退回,還是同樣的理由“查無此址”。

  無奈之下她不得不填寫了第三份特快專遞單,并特意在收件人單位附近標注“尚未拆遷”外加若干驚嘆號,終于快遞成功。

  “有的快遞員責任心不強,很不負責任,有時甚至是自己打自己耳光。”這幾天,書記員吳君新接手了一起借貸糾紛案件,涉案公司搬遷后啟用了新地址,第一次寄往新地址的訴訟文書順利收到。可第二次再往同一個地址送達訴訟文書,快遞卻被退回,理由居然是“查無此單位”。

  據了解,快遞行業從業人員流動性大,有的新上崗的快遞員不認識路,不熟悉地形,就上網查地圖,一旦查不到,往往連現場都不去看,就直接在郵件上寫“查無此人”后退回。有的快遞員一旦電話打不通,根本就不上門試投。

  盡管怨言滿腹,但采訪中書記員也紛紛表示,他們絕對不愿放棄快遞送達,因為這依然是目前效率較高的送達方式之一。

  部分當事人故意設置障礙

  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在法院送達文書時以各種理由搪塞、拒絕、拖延訴訟進程,更不惜提供虛假信息惡意規避。

  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人地址上門送達,但跑了3次都沒找到人,最后輾轉得知被告人住在隔壁一幢樓。

  原告多次在被告家中進行現金借貸行為,怎么會弄錯了門牌號?

  盡管原告就此輕描淡寫地解釋道“我記錯了”,但法官結合原告同時有多起借貸糾紛案件來分析:原告的證據可能有瑕疵,所以故意提供錯誤的地址,就是為了阻止被告出席庭審。

  困境突圍:立法填補盲區

  如何破解送達難題?北塘法院院長袁挺結合多年在審判一線工作的實踐經驗提出建議:從立法著手。

  袁挺分析,通觀種種送達困境不難發現,法院書記員、當事人、送達輔助部門都牽涉其中,立法規定上的盲區使得三方權責不明,即使送達延遲也無據懲處;同時,立法規定上的嚴苛使得三方權力有限,教條遵從則效率低下,時有越軌則顯得不嚴肅。

  期待送達方式靈活化

  書記員馮霞飛指出,我國法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這首先就暗含了直接送達的優先性。但實際上,電話、手機等通訊設備已經普及使用,實踐中司法部門往往首先電話通知本人到法院領取,如果行不通則會采用郵寄送達方式。

  “法律規定比較死板。”北塘法院民一庭庭長陸華朝舉例,代收人必須是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屬,其實應該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屬;送達地點要求是當事人的住所,其實工作場所等也可以成為送達地點;留置送達要求有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代表到場見證,實際上可以更靈活些,比如可以將留置送達的情形制作成書面通知,張貼于受送達人的住所門口,即視為送達;轉交送達,可規定轉交機關簽收即為送達。

  郵遞送達有待規范

  “郵寄人員未經法律授權沒有公信力。”書記員王偉棟指出,老百姓普遍認為只有法官和書記員才是送達的主體,于是就出現了受送達人對郵寄送達工作的排斥、懷疑和不理解等情況,強硬拒簽卻無法懲處。

  他建議對郵遞訴訟文書的行為予以授權,規定郵遞員送達有法律效力,同時郵遞員若失職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公告送達是窮盡其他送達手段之后的最后途徑,但“司法效果甚微”。在各種媒體業態蓬勃發展的今天,可以考慮網絡、電視、廣播等傳播手段。此外,60天的公告期太久,建議立法上可以縮短。

  懲罰部分人的失信行為

  當事人不懂法也是破解送達難題必須考慮的因素。有的當事人對法院送達存在錯誤理解,認為簽收了法院送達的材料,可能會留下對自己不利的憑證,使自己處于不利的地位,于是就千方百計拒絕或者逃避送達。

  有的當事人企圖規避法律,認為對法院送達的材料一概不收,法院的判決便不會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就沒有辦法。建議送達人員加強相關法律釋明。

  “應當樹立誠信意識,保護善良的當事人,懲戒惡意規避送達的當事人。”袁挺建議,要通過立法明確規定懲處,對于提供虛假地址、拒絕簽收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受送達人,尤其是為規避債務而惡意規避送達的人,法院有權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