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被通緝后自動投案能否認定是自首
作者:董正遠 發布時間:2008-02-02 瀏覽次數:1214
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果其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接受審判,即符合自首的條件,筆者認為,應當認定為自首,其理由如下:
一、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包括犯罪被發覺以前投案和犯罪被發覺以后投案,所謂犯罪被發覺以后投案是指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尚未被發覺而自動投案,或者犯罪事實被被發覺之后,司法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根據某線索懷疑某人可能是犯罪人,但尚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而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過程中自動投案的,屬于犯罪被發覺以后自動投案的情況,符合自首的時間條件,如果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審判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二、犯罪嫌疑人被通緝時,盡管其犯罪事實已經被司法機關知曉,但是犯罪人去向不知(這也是司法機關發布通緝令的原因),這個時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自動歸案,對于司法機關及時偵查、審理案件,有效地懲治犯罪是有著積極的意義的,能夠節省司法資源,同時自首的認定作為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也能給犯罪分子一條悔過自新的道路,有利于鼓勵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這無論對于犯罪嫌疑人還是司法機關都是有利的,也符合我國刑法設置自首制度的初衷,因而應當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