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產案件審理周期長的原因
作者:董正遠 前進 發布時間:2008-02-01 瀏覽次數:1268
當前破產案件審理周期長,主要原因是破產審判中存在“四難”:
一是法院指導監督難。清算組主要是由政府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組織,缺乏必要的破產清算法律、經濟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而且都是兼職參與企業破產清算事務,不能充分履行職責。
二是破產財產變現難。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問題是破產清算工作的瓶頸。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國有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屬于破產財產,由政府無償收回,但其地上建筑物屬破產財產,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實際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后不僅難以做到依法處置,而且也無法對地上建筑物如廠房等予以補償。同時土地處置一般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操作,土地處置周期長達2-3年,造成破產財產清理變現工作無法及時完成,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難以確定,嚴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利。
三是職工安置難。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資金來源一般是破產企業土地使用處置所得價款,很少是政府財政撥款,而土地處置變現難,安置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必然增加破產成本,損害債權人利益,影響社會穩定。
四是法律法規適用難。由于缺乏統一的破產立法,立法粗疏,不能滿足破產審判工作的需要。破產清算中涉及資產處置、勞動保險等法律、政策、行政規章繁雜,適用困難。國家計劃調整的國有企業破產特殊政策被隨意擴大適用,尤其在職工安置方面,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不管政策性破產還是非政策性破產,全部執行國家計劃調整的國有企業破產特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