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元月24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借款年息高達120%的案件,并當庭進行了判決。在這一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沒有到庭。據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稱,原告當初之所以借款給被告,主要是因為被告承諾給的利息非常高,是受到了高息的誘惑所致。而本案被告此前已多次被起訴到法院,并在出庭應訴時,與原告達成還款協議。據其委托代理人稱,在已開過庭的案件中,被告累計已欠款100多萬元。

借 錢

吳曉威原是一名國家公務員,自從退休后不愿閑賦在家頤養天年,而是琢磨著如何做生意開公司賺大錢。后來,經與幾個朋友商量,合伙開了一個專做對外貿易的公司。

做對外貿易方面的生意,小打小鬧不掙錢,太小的生意人家不接;做大生意,需要一大筆資金支持。因為吳曉威曾經是一名國家公務員,在融資方面占有絕對的優勢,所以,公司就將借款籌資的任務交給了他。于是,吳曉威大展身手,頻頻憑借個人曾經是公務員的金子招牌和誘人的高息走上了籌集資金之路。

200647吳曉威以丘曉軍的名義向王天杰、柳雪婷借款5萬元,期限4個月,月息為2%,并經公證處公證,吳曉威是本次借款的擔保人。雙方約定違約責任為到期未還,除應付原利息外,從應還款之日起按日加收4‰的罰金,超過10天仍不履行的,加罰借款金額的20%作為違約金;如因借款人違約給出借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借款人應全額承擔出借方的經濟損失,其中包括訴訟費、強制執行費、律師費、(公示)催告費、財產保全費、抵押物處置費、房屋所有權過戶費、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費以及其他因此而產生的相關費用。417吳曉威以喬鳴哲的名義向王天杰、柳雪婷借款5萬元,并經公證處公證,吳曉威是本次借款的擔保人,雙方違約責任約定如前。2007919,吳曉威在王天杰、柳雪婷催要無果的情況下,給王天杰、柳雪婷寫了說明書,承諾:“以上借款是我使用的,我是實際借款人,這五萬元債務與丘曉軍無關。至今所欠本息合計六萬元整,全部由我償還。”

200681吳曉威向肖俊寶借款5萬元,期限為3個月,月息為2%,并經公證處公證,雙方違約責任約定如前。20061030,吳曉威僅還了2萬元。

2007319吳曉威向秦全春借款5萬元,期限為3個月,借款用途為經營,借款時已付利息,雙方違約責任約定如前。320吳曉威向楊鎮江借款10萬元,期限為3個月,借款用途為經營,借款時已付利息,雙方違約責任約定如前。

323吳曉威向秦全春借款5萬元,期限為3個月,借款用途為經營,借款時已付利息;323吳曉威向秦全春借款4萬元,期限為3個月,借款用途為經營,借款時未付利息;47吳曉威向秦全春借款5萬元,期限為3個月,借款用途為經營,借款時未付利息;418吳曉威向秦全春借款5萬元,期限為2個月,借款用途為經營,借款時未付利息;54吳曉威向秦全春借款5萬元,期限為2個月,借款用途為經營,借款時未付利息;515吳曉威再次向秦全春借款4萬元,期限為2個月,借款用途為經營,借款時未付利息,以上雙方違約責任約定如前。

200772,吳曉威累計向武戰社借款24萬元。吳曉威承諾于731還清,“如不能歸還,本人愿以149平方米(價值約64萬元)的住房及其他公司資產抵押償還。”

2007731吳曉威向羅禮亮借款17.97萬元,于830還清,其借款來源主要是基于一些本金和利息:2006127,向羅禮亮借款1.04萬元,期限為3個月;715借款1萬元,月息按10%計算;826借款2萬元,月息按10%計算;1219借款2.2萬元,期限為1個月(實際月息仍按10%計算)。

2007812,吳曉威向方石磊借款6.6萬元,雙方約定到9月底還清,否則從101起,以此條到其所在單位領取本人工資(每月全額4218元)直至還清為止。其間,從借款之日起,按雙方認可的利息,本息一起計算。

還 錢

2007716秦全春一紙訴狀將吳曉威告上了法庭。秦全春在訴狀中稱,被告于今年319日至515,先后7次貸款33萬元,口頭約定利息另算。還款到期后,被告不守信用,本金未還,部分利息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7724給原告寫了一份還款計劃,保證815前一次還清本金,如不能還清,加罰本金20%作為違約金,但被告還是沒有還款誠意償還貸款。為此,請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貸款33萬元,支付違約金6.6萬元,賠償原告損失5萬元。

728,法庭在第一次開庭時,吳曉威承認原告提出的所有借款事實以及利息的約定,并秦全春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吳曉威在2007年12月底前支付秦全春416000元整;2007年9月底前先支付秦全春上述款項中的20000元整。如果吳曉威不能按期還款,秦全春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有權追究利息,計算利息時間從2007年8月24日起。

此后,吳曉威相繼被債主告上法庭,吳曉威每次也都出庭應訴,并在法庭第一次開庭時,承認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實以及利息的約定,并原告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7月30日,吳曉威在法庭上原告肖俊寶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吳曉威2007830日前一次性給付本金、違約金、律師代理費38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逾期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9月14日,吳曉威在法庭上原告羅禮亮達成調解協議:原告羅禮亮自愿放棄部分訴訟請求,由被告給付原告羅禮亮欠款156100元,于2007年9月30日前給付100000元、2007年10月30日前付清余款。如被告不按約履行義務,原告則在第一筆還款期限期滿后按原標的額179700元直接申請執行。

 9月29日,吳曉威在法庭上原告楊鎮江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吳曉威于2007年10月24日前給付原告欠款57000元整(其中含本金50000元、代理費、訴訟費7000元),2007年11月18日前給付原告欠款7000元整。

10月19日,吳曉威在法庭上原告柳雪婷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吳曉威計欠原告柳雪婷、王天杰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000元,被告于2007年10月31日前償還原告5000元,于2007年11月30日償還20000元,于2007年12月31日前償還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08年1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權申請執行剩余款項的全部。

10月25日,吳曉威在法庭上原告武戰社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吳曉威向原告武戰社借款240000元,已還90000元,對于尚欠的150000元,被告吳曉威于20071031日前償還原告武戰社50000元, 2007年11月15日前還款40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071130日前還清。同時,被告吳曉威以位于本市某小區一套住房對上述債務進行擔保。

1129吳曉威在法庭上原告方石磊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吳曉威欠原告方石磊借款66000元整。被告吳曉威分兩次給付原告方石磊66000元(20071228前給付33000元,2008128前給付余款33000元),原告方石磊自愿放棄所有利息請求。如被告吳曉威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則需另行給付原告方石磊欠款利息2000元及執行期間利息(年息20%,從2008128起算)。

2008124,法庭判決吳曉威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柳雪婷、王天杰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7000元。同日,判決吳曉威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蔣玉河借款50000元,并支付同期銀行利率四倍之內的利息。

高息的骨牌效應值得關注

近年來,由于受到高息的誘惑,民間借貸異常活躍,尤其是高息借貸突顯的骨牌效應問題十分突出,應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關注。20047月,路秀美將家里的12萬余元積蓄放在王培虹開辦的世信抵押貸款公司,本想靠誘人的高息能夠換來高額的回報,沒想到王培虹卻人去樓空,其投入的12萬余元連本帶息全部都打了水漂。20051211,路秀美羞愧難當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53月,姚環琴將家里的17萬元交給王培虹開辦的世信抵押貸款公司放款收取高息,等著連本帶息收回后給兒子買房結婚,結果也同樣打了水漂。2006131,姚環琴經受不住打擊,趁家人不備自殺身亡。如此悲劇一再發生,但仍沒有引起人的警惕,民間高息借貸依然熱情不減。

據泉山法院案件信息顯示,2007年,全年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比2006年上升54.43%,20081月受理的案件數更是呈直線上升趨勢,其中以高息糾紛為主。特別是高息借貸,一般范圍比較小,消息靈通,債務人能否及時還貸以及是否有能力還貸比較敏感,因而在是否起訴、案件審理到執行等方面的行為方式都比較集中。沒有起訴的,可能會采用極端手段;起訴的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不到庭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可能會因為被執行人沒有償還能力或因下落不明導致無法執行,從而影響社會穩定以及司法的公正性和法院的公信力。

僅以吳曉威涉案數據為例,從2006472007812,吳曉威共計向秦全春等人借款16次,累計金額94.84萬元(其中包括部分借款利息);20077162008124,吳曉威在泉山法院共被告上法庭9次,累計被要求償還的借款和利息高達106.51萬元,其中已有三個案件因吳曉威沒有償還借款,被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案件信息顯示,目前吳曉威還有多起被告上法庭的案件等待開庭審理。在這種情況下,吳曉威盡管在訴訟階段與多個原告達成了調解協議,但直至目前也沒有償還一筆債務;從吳曉威被申請執行的案件情況看,目前也沒有發現其有一個案件的履行能力。由此可見,高息借貸問題突出,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因而亟待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

首先,要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嚴格規范高息借貸的利息約定,把約定超過規定利息的行為,作為擾亂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其次,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要將民間借貸納入監管的范疇,制定有關民間借貸方面的管理規定,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第三,加強對民間借貸、尤其是高息借貸給正常經濟秩序帶來的不利影響,深入開展對民間借貸問題的調查研究,引導民間借貸在誠信、合法的基礎上交易。第四,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樹立合法的致富觀念,提高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抵制違法、不良的高息借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