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如何提高調解在農(nóng)村相鄰權糾紛案件中的獨特作用
作者:張新娟 發(fā)布時間:2008-01-25 瀏覽次數(shù):1247
從我院最近所受理的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權利糾紛案件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農(nóng)村相鄰關系糾紛,即農(nóng)村相鄰權糾紛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縱觀近年此類案件,相鄰權糾紛案件有明顯逐年上升的趨勢,而對于此類案件的解決,判決仍然占了很大的部分,這顯然與相鄰權本身的特點以及構建和諧司法環(huán)境還是不相適應的。
在基層法院,特別是派出法庭,每天所接觸的最多的就是農(nóng)民,而相鄰權糾紛也是老百姓通常會遇到的很棘手的問題。相鄰關系牽涉到人們的切身利益, 由于相鄰關系問題而導致鄰里之間關系惡化、甚至上升到暴力沖突的情況在農(nóng)村也時有發(fā)生。相鄰權糾紛案件一般案情比較簡單,但處理起來卻不是一般僅僅用判決就能解決的。在審判實務中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是,雖然法官素質有了明顯提高,審判管理也更加注重從程序上做到嚴格依法裁判,法官也在內心更大程度上確保裁判結果符合公正司法的要求,但是,其中一些裁判卻不能為當事人和社會所認同。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中,辦案法官要想真正做到公正司法,關注民生,以及時的救濟保護民權,就不得不充分運用調解來解決相鄰權糾紛案件,因為調解可以減少當事人利益 和心理的對抗性,及時妥善有效地解決大量易于激化的矛盾。
調解過程是對當事人進行法律講解及思想疏導的過程,能充分引導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就爭議達成一致。而實際上,對于相鄰權糾紛案件以調解結案的還是少數(shù)。雖然在社會主義和諧司法的大環(huán)境下調解也得到重視,注重調解也一直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但是目前還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過分強調法官的中立地位,降低了調解的靈活性,使調解工作疏于形式;
二是審判方式上的誤區(qū)使一些法官辦案刻板,直接開庭,缺乏有效充分的調解;
三是沒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有些案件沒有堅持自愿與合法的原則。
筆者以為,對農(nóng)村相鄰權糾紛案件解決不僅僅要注重法律效果,還要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的有機結合,始終把調解作為解決此類矛盾的首選方法,以下幾個方面值得借鑒:
一是注重“案結事了”審判理念的學習與研究,強化調解意識,校正調解理念和思維定勢,做好全程調解工作,從思想上認識到案結事了,定紛止爭上司法為民的必然要求;
二是正確把握利益平衡點,將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當事人情況聯(lián)系起來,從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出發(fā),把握當事人心態(tài),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點,努力實現(xiàn)“雙贏”;
三是遵循調解前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當先行調解”;
四是強調社會化調解觀點,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社會調解資源和工作平臺,調動各方積極因素,開拓調解新途徑,一方面委托與邀請基層組織參與,另一方面在外部建立便民訴訟聯(lián)絡點,巡回法庭等訴訟網(wǎng)絡,共同促進案件解決;
五是端正司法為民出發(fā)點,尊重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揣摩當事人心理活動和真實想法,打消當事人顧慮,消除隱患,使當事人切實感受到調解工作是對當事人負責,建立起互動,信任與溝通;
六是提高法官自身素養(yǎng),態(tài)度誠懇,充分了解案情,找準矛盾的關鍵所在和調解的切入點,充分尊重當事人訴權,注重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與灌輸,堅持做釋法明理解疑工作,做到辯法析理,勝敗皆服。
綜上,調解在解決農(nóng)村相鄰關系糾紛案件中將會起到很大作用,一定能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nóng)村營造良好的司法氛圍,成為老百姓稱道的真正的人民司法,關注民生也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