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談申請再審案件的提級管轄
作者:喬黎 發布時間:2008-01-25 瀏覽次數:1214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于今年4月1日正式實施。關于民訴法修改之處的探討仍在持續。申請再審案件提級管轄堪稱為本次修改的亮點,本文筆者將從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闡述觀點。
現行民訴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即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審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其上一級人民法院。這一具有靈活性的申請再審管轄制度,雖然給予了當事人和上下級法院較大的自主性,雖然理論中是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經過十余年的司法實踐證明,由于立法上對申請再審規定雙重共同管轄權的同時,沒有相應確立管轄沖突解決規則,因此造成了現實中申請再審管轄的混亂局面,當事人多頭申訴、反復申訴,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復審查,效率低下,司法資源浪費,當事人權益保障難以到位。而民訴法修正案將本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即將申請再審的法院明確為上一級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不再有管轄權。這樣既可以避免多頭申訴、重復申訴,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夠公平地審理案件。
根據現行民訴法的規定,當事人如遇到申請再審的情形,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訴,原審法院收到申訴狀后進行審查,如果發現符合再審條件即進入再審程序。但在審查過程中由于涉及到可能推翻自身的裁判,難免需要認真考慮、酌量。可見,當事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會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原審法院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從主觀上可能不愿意介入。故原審法院在審查時較為慎重,決定是否進入再審程序更是慎之又慎。另一方面是在原審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能對原審法院能否自行糾錯產生一定懷疑。故其不希望再有與原審法院相關的因素介入,以影響裁判的公正性。
可見,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申請再審案件提級管轄較現行管轄原則更為進步。既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訟累,消除當事人和社會大眾對原審法院管轄申請再審案件公正性的顧慮,又可以使原審法院受到牽制,客觀上增強了再審程序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符合訴訟管轄程序正義規則及我國現階段國情的需要。
任何制度的實施都有利弊之爭,申請再審案件的提級管轄同樣會存在一定的問題,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提級管轄克服了以往存在的弊端,其實施無疑凸顯了我國在司法改革領域取得的新突破,為解決申訴和申請再審難問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尤其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