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易:當心中介伸出“黑手”
作者:婁銀生 發布時間:2008-01-24 瀏覽次數:1150
2007年8月,江蘇省南京市融眾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眾中介”)“吃”下600余萬元客戶房款的新聞曝光后,引起廣泛關注。近日,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中介公司挪用房款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再度引發社會各界熱議。
買房人:我的買房錢被中介“吃”了
“中介收了我30.2萬元的房款,而原房主只拿到了27萬元,想想真憋屈!”南京市民毛某通過融眾中介買了一套房子,一個偶然的機會,得知中介吃了3.2萬元的差價后連呼上當,并把融眾中介告到了法院。
毛某說,2006年6月,他在融眾中介看中了南京城區內南苑花園社區的一套房子,
在合同約定的
融眾中介:“吃”的房款高達600余萬
白下區法院審理毛某起訴的這起案件引起了南京市房管部門的警惕。房管部門調查后驚人地發現,融眾中介竟然挪用和滯留了36戶人家的房款,涉及房款高達600余萬元,其中最多的一筆為50萬元,最少的也有5000元。房管部門當即對違規操作的融眾中介亮出“紅牌”??要求其在
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各界尤其是買房人怒聲一片。融眾中介向外界公布了還款計劃。根據按月還款的規劃,融眾中介每月還5%即30萬元,所有欠款分20個月還完,并按三種情況給客戶1萬元至2萬元的賠償,此外,每年再支付6%的金額作為補償。不過,由于擔心其自身的經營狀況,客戶拒絕了該還款計劃。拖欠老百姓房款的融眾中介遭該市房協經紀人專業委員會除名,今后同行將不再承認該公司的從業資格。于是,受害的36戶老百姓中有22戶態度堅決地授權江蘇某律師事務所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包括融眾中介及其4個股東,還有貸款銀行、南京市公證處和銀佳、平濤、恒泰三家擔保公司。
法院一審:中介敗訴,銀行、公證、擔保負連帶責任
在人們的關注與期盼下,白下區法院近日對融眾中介挪用房款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融眾中介敗訴,涉案銀行、市公證處、擔保公司也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從法庭上了解到,作為放款的涉案銀行和銀佳擔保公司認為,由于貸款發放是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擔保公司,銀行完全可以將款項發放給銀佳公司擔保,而銀佳擔保公司是根據《個人貸款劃款承諾書》和公證書公證的內容劃款給融眾中介的,“是融眾中介這個環節出了問題”,銀行和擔保公司的負責人均認為。
銀佳擔保公司還認為,由公證處最后轉到他們擔保公司的材料,“已經是簽過字的成形文件,我們怎么去辨別?我們只能按照材料下款到融眾中介賬戶,至于這個賬戶是否受到監管,我們沒有權利和義務去審查”。
但是,一名姓韓的房主當庭反駁:“所謂公證書的簽訂日期是假的,我當時不在南京,根本就不知道公證書的存在!”他說,擔保公司和銀行在放款時,有義務通知買賣雙方當面進行確認,并核對筆跡。
“15戶房主320多萬元的銀行貸款被融眾中介挪用,銀行、公證處、擔保公司當然有責任。”該案的一審原告代理律師、江蘇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戎浩軍說,房款劃給擔保公司盡管有交易雙方簽字的協議書,但銀行并沒有向買賣雙方核實,同時對擔保公司沒開房款專用結算賬戶的情況放任不管,一審判決銀行有過錯是合理的。
對一審的判決,戎浩軍認為,幾家擔保公司就是因為讓市民在空白協議書上簽字未盡告知義務、或未開設專用資金結算賬戶而被判敗訴的。
房管局:資金監管辦法即將出臺
南京市房管局產權處中介管理科相關負責人說,房產中介隱瞞房主“吃差價”是被明令禁止的,即使是和房主有委托協議或公證授權,中介賺取1.4%傭金以外的價款也是一種超范圍經營。同時,房管局也明確發文表示:中介“吃差價”一經查實,將停止其交易。
在融眾中介挪用600余萬元售房款一案的采訪中,記者了解到,“融眾事件”的曝光只是不法中介違規行為的“冰山一角”,諸如吃差價、私自挪用房款、發布虛假信息等“陷阱”仍在坑害著普通買房人。一位房管部門的業內人士跟記者算了筆賬,目前由中介托管的購房款“滯留周期”為10至20天,有的甚至達1個月,以一家每月交易量在100套房屋的中介為例,如果首付款平均10萬元,這家公司每月資金量可達1000萬元,如果不監管,很容易出現問題。
南京市房管局產權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融眾事件”的曝光令業內對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格外關注。“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專門制定了《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嚴禁中介公司‘碰’房款,目前正在等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相信很快可以出臺并實施。”
據南京市房管局介紹,監管的程序分為“兩步”:第一步,買賣雙方在二手房交易文件登記的同時,與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簽訂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買方將購房款存入交易市場的指定賬戶;第二步,房屋登記機關核準后,對買房人過戶發證,買方領取產權證后,賣房人可憑資金監管的憑證及身份證件向交易市場申請支取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