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年無所事事搶劫取樂 一朝獲刑后悔莫及
作者:王剛 王秀梅 發布時間:2008-01-23 瀏覽次數:902
法院經過審理,了解到被告人劉某某及胡某某初中畢業后至蘇州打工,后因種種原因辭職,失去了正常的經濟來源,加上兩人年紀尚輕、貪玩、愛攀比、喜時尚,法律意識淡薄,故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胡某某、武某某臨時起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積極實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兩被告人均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