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2008121,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年,并處罰金五百元。

20077302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胡某某、武某某(另案處理)三人無所事事,便相邀隨便走走,至蘇州市相城區望亭鎮312國道迎湖路段114公里處,見陳某某一人在步行,武某某提議反正也沒事做,就搶點錢花花吧,三人一拍即合。后被告人胡某某負責望風,被告人劉某某、武某某沖過去對陳拳打腳踢,劫得諾基亞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936元。

法院經過審理,了解到被告人劉某某及胡某某初中畢業后至蘇州打工,后因種種原因辭職,失去了正常的經濟來源,加上兩人年紀尚輕、貪玩、愛攀比、喜時尚,法律意識淡薄,故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胡某某、武某某臨時起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積極實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兩被告人均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