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無錫訊:愛好表演的女大學生小美酷愛文藝表演,想通過電視選秀節(jié)目嶄露頭角,不料參賽節(jié)目意外被取消。與她簽下包裝合同的傳媒公司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日前,這起服務合同糾紛在宜興法院的審理下有了“說法”。

小美是某藝術學院的一名在讀大學生,自幼喜好表演。20072月她與宜興一家傳媒公司簽訂服務合同一份,約定年內(nèi)由該公司負責安排小美的藝術學習及特制包裝,全年“包裝費”30萬元,確保小美能參加2007年“夢想中國”總決賽,并取得前3名成績,否則無條件全額退款。協(xié)議簽訂后,小美預付了包裝費15萬元。但主辦單位因故在2007年春取消了“夢想中國”選秀活動。在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小美訴至法院,稱該公司未對其進行任何包裝、教授,要求傳媒公司全額返還“包裝費”15萬元。

庭審中,被告?zhèn)髅焦颈娣Q,因2007年“夢想中國”被臨時停辦,他們在征得小美的同意后,已安排她另參加了2007年的“星光大道”節(jié)目,并取得了周冠軍的好成績,故已全面履行了對張某的包裝義務,只能酌情退還部分“包裝費”。

但小美認為進軍“星光大道”是自己的努力,該公司并未做任何事情。

此案經(jīng)兩次庭審,因雙方分歧較大,無法達成調解意見。

宜興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美與傳媒公司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夢想中國”活動系全國性的大型商業(yè)演藝比賽,傳媒公司憑借自己的包裝培訓實力及被包裝對象的自身條件幫助其取得2007“夢想中國”前三名的成績亦有可能,故該合同應為依法成立?,F(xiàn)2007“夢想中國”活動因故取消,致使合同履行已無可能,合同目的也不可能實現(xiàn),據(jù)此原告小美有權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已經(jīng)支付的包裝培訓費15萬元。至于傳媒公司提出雙方曾協(xié)商變更原合同約定、改為安排小美參加2007“星光大道”節(jié)目并支出相關費用的主張,因傳媒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故對該項主張法院不予采信,傳媒公司所收取的費用應予返還。遂依法判決傳媒公司返還小美“包裝費”15萬元?!。ㄎ闹挟斒氯藶榛?/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