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辦理退休手續后再到企業上班,是否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如果被企業辭退,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近日,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對此作出否定的回答,一退休工人索要經濟補償被法院駁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于1993年滿50歲時從南通某公司內退,拿基本生活費三百余元。19974月原告張某某到被告單位從事門衛工作,工資為每月360元,后遂步遞增到600元,另被告每月發給原告夜班補貼60元。200310月,南通某公司為原告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原告享受退休待遇。20077月被告將原告辭退。

原告認為,被告聘用原告從事炊事員和保衛工作,至今已有10年,每年365天從未間斷上班,每天工作15個小時,節假日及雙休日也未能安排補休或發放加班工資,按規定應發給原告加班工資69000元。20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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