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贈他人財物 妻子依法請求返還
作者:陳東 發布時間:2008-01-21 瀏覽次數:873
本網徐州訊:蘇某與陳某系夫妻,雙方共同購買了電腦1臺,后兩人均外出務工。今年勞動節期間,陳某獨自回家探親,在未與蘇某協商的情況下,自作主陳將電腦贈與其侄陳志某。蘇某得知后,以該贈與行為未經其同意為由,要求陳志某返還財產。陳志某認為自己屬善意取得并拒絕返還,雙方由此成訟。
法院開庭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陳志某返還因無償受贈而取得的電腦一臺。法院認為,本案訴爭電腦屬蘇某與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故雙方對該車共同享有所有權,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單獨對該車行使處分。本案中,陳某未征得原告蘇某的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事后也未得到蘇某的追認,故其贈與行為屬無權處分。本案被告陳志某由于受讓電腦時系無償取得,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構成要件,原告蘇某作為電腦共同所有權人有權向被告陳志某主陳返還財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無權處分人轉讓財產,受讓人只有符合下列情形時才構成善意取得:一是受讓財產時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價格受讓;三是受讓的財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