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濱海法院全年被二審發改30件,發改率為0.77%。其中改判的案件達21件,改判的案件所占比例為70%,而06年改判的比例只占38%,發改中改判所占的比例上有了大幅的上升。

分析改判案件比例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有的一審判決對一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復印件,在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便予以認定,造成對部分事實認定錯誤而導致被二審改判;有的一審判決在對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主要事實沒有查清的情況下,草率下判,導致當事人不服上訴,二審在查清事實后予以改判;有的一審判決對某項數字認定有誤,如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勞動者的工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的某項賠償費用等,甚至個別的一審判決在判決主文中計算賠償總數時把數字加錯,導致二審改判;更有個別審判人員沒有把全面正確查明案件事實作為處理案件的前提,怕麻煩,不深入調查,簡單定案,使案件查明的事實偏離原貌。二是裁判文書制作明顯有瑕疵,難以執行操作。個別審判人員沒有把當事人權利如何實現、義務如何履行作為制作裁判文書最終目的,忽視裁判文書的可操作性。三是適用法律錯誤。個別審判人員忽視對專業知識的學習,憑感覺和老經驗辦案。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計算受害人的賠償費用時,適用的標準不盡相同,尤其是死亡補償費的賠償數額差距很大。有的一審判決案由定性準確,但在計算賠償費用時,卻采用了另一類案件的賠償標準,造成二審改判。再就是勞動爭議案件,鑒于目前企業用工制度的不斷改革,勞動爭議案件會呈明顯的上升趨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還比較生疏,加之有關勞動爭議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勞動部門的規章有的前后規定不一致等,給此類案件的審理帶來了難度。四是審判不公,有偏袒一方的傾向。個別審判人員有辦關系案、人情案的現象,致使在訴訟程序、認定證據、確認事實、適應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權等環節,出現偏袒一方的情況。五是一、二審的自由裁量的認識不同。有一部案件改判是由于二審法官與一審法官的認識差異,是由于二審法官與一審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沖突,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中二審對一審的責任劃分及經濟損失承擔比例的不認同、二審對營養費等一審確定的暫無賠償標準的賠償額不認同等。

為進一步降低二審改判率,從源頭上把好案件質量關。該院提出五點措施:一是強化審判人員責任意識,把“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理念融入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培養認真、細致的工作作風,規范裁判文書寫作,避免工作失誤造成再審改判。二是強化案件質量意識,嚴格案卷歸檔前的自查、互查、庭長把關制度,加大案件檢查和處理力度。實行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和請示匯報制度。對于較復雜、疑難案件,承辦人難以把握的,要集體討論研究。三是強化業務學習,注重平時業務知識積累。提高學習的自覺性,力戒現審案現查法律條款現象,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四是強化公正意識和廉政意識,規范干警行為。對于因審判不公、不廉引發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嚴肅處理,確保審判權正確行使。五是強化交流溝通,維護司法權威。由于每個法官的職業素質、職業積累、社會閱歷、人文修養、審判理念的不同,造成不同的法官對法律精神、社會正義及公序良俗的理解可能有所差異。目前,在一、二審法院中均存在不同的法官或合議庭對類似案件的實體處理不一致。為此很有必要加強上下級法院的交流溝通,統一執法的尺度,免得一審法院遇到同樣案件,左右為難,無所是從。同時只要一審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未超過合法、合理范圍的,二審法院就應當尊重一審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無新的事實依據,不得擅自改變其審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