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大多數國家,檢察官和法官完全是兩個不同的職業,彼此之間共性不多。但在法國,雖然兩者也分屬不同的職業,但有許多共通或共同之處,以至于可以互換工作。在法國,檢察官與法官常常被合稱為“檢法官”。在一般法國人心目中,檢察官與法官幾乎是一碼事。所以,他們把檢察官叫作“站著的法官”,因為法庭上檢察官發言時是站著的,而真正的法官稱為“坐著的法官”。

首先,從資格要求來看,二者基本相同。法國有一所法官學院,也叫檢法大學,專門培養法官檢察官。在法國,沒有法官檢察官統一資格考試,取而代之的是檢法大學的畢業文憑。所以,要想當檢法官,無論是何等身份(律師除外)第一道門坎必須入讀檢法大學。即便是大學法律系的畢業生,即便是取得碩士甚至博士學位,也得到這里回回爐,學習一個時期的實務性知識和技能。檢法大學不招應屆高中畢業生,錄取對象主要是大學畢業生、公務員和法律工作者。它每年招生250人到300人,每屆學習30個月(不含假期)。頭24個月,學習公共法律知識。后6個月, 根據學生將來的工作需要,有針對性地學習專業性知識。參加工作之前,還要安排一個階段的實習。畢業生基本上都能找到工作,不存在就業難的問題。不過,在校成績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將來工作的好壞。

其次,法官和檢察官在一個地方辦公。在我國,法院是法院,檢察院是檢察院,彼此都有自己獨立的辦公場所。法國不然,它是審檢合署,檢察院都與法院設在一處。法院大樓里,有一些房間由檢察官使用,視為檢察院。表面上看,檢察院似乎是法院的一部分,實際上二者是平行的,互不隸屬。不但工作上彼此獨立,而且連事務性工作和禮儀性工作也是彼此平等。比如,房屋的維修、車輛的停放等等,都由雙方協商解決。

再次,法官和檢察官的業務聯系密切。法國的檢察機關的職能主要有三項:一是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二是對審判活動的監督;三是代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參與民事訴訟,也就是當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作為原告啟動訴訟。后兩點,是法國檢察制度的特色,時常受到其他歐洲國家的評頭論足,認為檢察機關的權力太大了。但法國傳統上就是如此,人們也習以為常了。由于后兩點的存在,檢察官與法官的工作聯系自然就十分密切,彼此之間的業務也多有共通和交叉。

但檢察官和法官還是有明顯區別的。

檢察官主要是代表國家和政府,法官代表的則主要是法律和社會正義。對我們來說,可能感到有點納悶,法律是國家制定的,代表國家和代表法律有何區別?實則區別大矣。在法國人看來,國家和公民個人一樣,都是法律主體,都應服從法律的制約。法律既不代表那個具體的個人,也不代表那個組織,包括國家,而是代表社 會整體秩序和社會成員的普遍利益。

雖然他們同在一樓辦公,但隸屬于不同的管理系統。所有法官均由司法委員會提名,司法部長任命。對于檢察官,則由司法部長提名,總統任命。他們各有自己不同的上級,是完全對等的兩個實體。

法官是獨立的,不僅所有法官獨立于行政機關,而且法官個人獨立于院長和組織。對于法官來說,他不對“領導”負責,只對法律負責。法院院長的任務是管理日常工作,他可以給法官分配案件,但他不能干涉案件的審理。案子一旦交到某位法官手里,如何審理,他就無權過問了。檢察官則系統性較強,上級檢察官可以給下級檢察官下達命令,可以組織統一行動,也可以對案件提出實體性處理意見。但是,檢察官也有一定的獨立性,一般工作不用向上級請示匯報,除非案件十分疑難復雜,以至于超出了自己的能力。

法官是穩定的,一般情況下,上級不能調動下級法官的工作,以便于他有恃無恐地獨立司法。但在檢察系統,上級調整下級檢察官的工作是天經地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