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于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但由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以下簡稱筆者為簡易案件)的起訴書的撰寫標準,司法實踐中難免會產生片面理解。筆者在工作中發現,有的檢察機關在簡易案件的起訴書中,只寥寥數語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一筆帶過,甚至直接摘抄刑法相關罪狀;對于案件證據則大多簡單羅列或者干脆省略。這不僅嚴重損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有損法律的尊嚴,可能影響到審判的公正性,應予以關注。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在撰寫簡易案件起訴書時,不能機械認為“刑事簡易程序”,就什么都可以簡易,而應結合刑訴法規定簡易程序的立法精神來全面理解:

其一,從簡易程序啟動條件上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條件之一。司法實踐中,法院是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詢問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無意見的。可見,被告人(尤其是未聘請辯護人的)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只能通過起訴書來全面了解。如果起訴書都簡單得語焉不詳,被告人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支持指控的相關證據都不清楚,又如何談起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從而適用簡易程序了?

其二,從簡易程序的價值取向看,它要使效率和公正兩大價值目標得到較佳的平衡與兼顧。對每個被告人來說,均享有平等的知悉權,這既是被告人獲悉被指控犯罪的內容、性質和理由的權利,也是被告人進行自我辯護的基礎,同時又是司法機關保障被告人知悉案情的義務。因為,在審判階段,作為正在被羈押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主要是通過起訴書副本送達而獲悉被指控的內容、性質和理由的。被告人所享有的知悉權,理應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權,也是司法人員的義務。故簡易案件的起訴書應當達到甚至超過普通案件的起訴書詳盡程度,這樣才能讓被告人在公訴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知悉檢察機關的指控犯罪事實,并能作出具有針對性的辯護。否則會造成被告人因對檢察機關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無準備,而無法在庭審中為自己充分進行辯護,使被告人產生對立情緒,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影響了判決的效果。

其三,從加強檢察機關支持公訴、法律監督工作,保障法院審判工作順利進行角度看,同樣具有重要意義。與普通程序相比,簡易程序具有審判組織簡化、審判準備工作及期限簡化、證人出庭作證簡化、出庭公訴簡化等特點。通常來說,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檢察機關一般不派員出席法庭,對被告人的指控主要通過審判人員宣讀起訴書及相關證據來完成,從而支持公訴、監督法院審判活動的力度相對普通程序而言較間接、薄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具體、羅列的證據不充分,公訴機關就無法完整履行法律賦予的追訴犯罪、監督法律實施的職責,而法院的審判活動也會因不洞悉公訴方的指控而步履艱難。

因此,筆者認為在目前法律規定不甚明確、司法機關執行不一的情況下,應本著正確適用簡易程序、提高審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的目的,建議檢察機關在撰寫簡易案件的起訴書時,描述犯罪事實及羅列證據的詳盡程度以不低于普通程序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