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龍法院分析城郊人員刑事犯罪增多的成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張梅 發布時間:2008-01-17 瀏覽次數:1379
徐州云龍法院統計資料表明: 2005年、2006年、2007年郊區刑事犯罪依次為43件89人、62件154人、77件166人,占當年刑事案件的比例依次為13.7%、 16%、 22%,郊區人員刑事犯罪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分析此類案件的成因和對策,對維護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一、郊區刑事犯罪的主要特點
(一)財產型犯罪多。盜竊、搶劫是郊區刑事犯罪的主要形式,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汽車、摩托車以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凡是能換錢的財物都是犯罪分子作案目標。
(二)流動犯罪多。郊區處于城鄉結合部,遠離市區,外來務工人員在此租住多。犯罪分子往往和一些外來務工人員糾集在一起,本地盜、搶得手后,窩藏、包僻,流竄異地銷贓。
(三)犯罪團伙多。團伙中的犯罪分子分工明確,有望風的,有實施的、有運送的、有窩藏的。利用現代化的通訊工具,通風報信,犯罪的成功率非常高。
(四)盜竊案件轉化為搶劫的多。盜竊犯罪中,由于罪犯在作案前準備了作案工具,一旦被發現,依仗人多勢眾,往往對失主、發現人或報案人使用暴力,將人打傷,甚至致殘;有的即使不當場使用暴力,但使用恐嚇動作或暴露兇器威脅,使之不敢反抗,達到劫財的目的。
二、郊區犯罪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是過剩勞動力缺乏就業技能。據調查,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郊區的耕地被大量征用,大約11%的郊區勞動力處于閑置狀態。這部分人有的屬于無就業技能,有的屬于有就業技能,就業過程中屢受挫折,怕吃苦受累有好吃懶做。在生活窘迫的情況下,自暴自棄、鋌而走險,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一些郊區的居民法律知識的欠缺。 普法教育以來,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水平雖有不同程度的進步,但存在著參差不齊等問題,一部分案件當事人既無法律知識,又不咨詢專門法律人員,僅憑個人感覺認為小偷小摸犯不了大罪,孰不知割幾十米電線就是破壞電力設施,被判刑時追悔莫及。
三是郊區法制宣傳教育缺乏連續性。由于當前郊區地少,外出做生意、打工人員人多,人員比較分散,集中普法難以深入開展,不少郊區的人員對近幾年來頒布的新法律、新法規一無所知。
四是郊區基層組織管理不力。近幾年,郊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雖然多數簽訂了責任書,轟轟烈烈的開始確實對預防刑事犯罪起到震懾作用,但由于人員編制、財力、物力緊張等客觀因素,檢查督促不力,缺乏有效連續的制約機制,群防群治的效果不能鞏固。
三、加強防治郊區農村犯罪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建議
(一)廣泛深入開展多種形式的“大普法”教育。司法部門和群團組織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針對郊區人員散、難集中的現狀,采取多種形式,使郊區的居民人人進入普法的課堂。“普法”教育不是搞運動,是一項長期的、細致和艱苦的工作,要確保“普法”宣傳的連續性、實效性和針對性,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
(二)積極創造條件,引導郊區農民脫貧致富。郊區政府要根據郊區地少人多的現實和人員狀況,舉辦家政、電腦、物業管理等技能培訓,廣開就業門路,多渠道、多層次妥善安排郊區農民的就業;不能安置的,給予優惠政策,鼓勵郊區農民自謀職業。對于確實無生活來源、無生活能力的,按照國家的低保政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使他們少有所為,老有所養。
(三)郊區的基層黨組織要加強組織管理,把郊區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綜合治理結合起來,依法治村,努力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犯罪,促進郊區治安秩序的穩定好轉。防治郊區犯罪是一項長期任務,必須開展群防群治,要和村委會、治保會、調委會簽訂責任狀,并加強檢查落實,把郊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落到實處,切實肩負起“為官一任,造福一方,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
(四)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深入開展嚴打斗爭,始終保持對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和震懾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