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不同規定
作者:王茂峰 發布時間:2008-01-15 瀏覽次數:1230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是靈活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年來,我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呈現迅速發展的趨勢,特別是在餐飲、超市、社區服務等領域,用人單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來越多。1994年勞動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勞動關系為模式進行設計和規范的,對非全日制勞動關系沒有涉及。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五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突破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適應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需要,成為促進就業的重要途徑。把非全日制用工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有利于完善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規范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全日制就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