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受理的撫養費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經研究分析,法官發現造成這一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離婚案件審理中留下的“后遺癥”。

離婚案件的訴訟涉及三個主要問題,一是婚姻關系的解除,二是子女撫養,三是財產、債務分割。在法院進行調解的過程中,往往有一方當事人迫切希望離婚,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不惜在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上答應對方不甚合理的要求。當然,在共同財產的處置上雙方當事人均有自由處分權,只要雙方當事人自愿,又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對于雙方達成的分割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協議法院應依法予以認可。但是對于子女撫養問題,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關系到他們今后的學習和生活能否得到保障,關系到他們今后的健康成長。因此,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不能簡單的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愿達成調解協議,而應依法認真審查,以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將會帶來以下問題:

1、執行難。一方在離婚時經濟條件較差,有的甚至無固定收入,可是為了離婚,也答應每月給付子女較高數額的撫養費。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無力給付,另一方申請執行,因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給執行工作造成很大困難。

2、增加訴累。一方離婚時無自行撫養子女的能力卻答應自行撫養子女,離婚后不久,即以子女的名義起訴要求給付撫養費,另一方則以離婚時系自愿達成協議而拒不同意給付。或者,在第一種情況下,無力給付高額撫養費的一方即起訴要求減免撫養費。這樣,往往在離婚后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即就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第二次訴訟,增加了當事人和法院的訴訟成本。

3、激化矛盾。離婚后,雙方本應各自開始新的生活,可是因為離婚時留下的隱患,又要在法庭上為子女撫養問題而劍拔弩張,一方面父母之間關系越來越緊張,繼而又會引發關于探視子女問題等糾紛,另一方面孩子會受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母一方的影響,而仇視另一方,對本因離婚而得不到完整的父母之愛的孩子的心靈造成更大的傷害。

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應力圖避免上述三個方面的隱患。為此,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的撫養能力。在確定子女撫養問題時,應認真審查雙方的撫養能力,尤其是對于一方自行撫養子女或一方給付高額撫養費的案件,更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自己撫養或給付能力的相應證據,如不能提供相應證據,則對其達成的協議內容不予認可。

2、向雙方當事人講清有關法律規定,促成雙方達成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協議。撫養問題畢竟牽涉到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為了親情的融洽和調解協議的執行,應將有關撫養問題的相關法律規定向雙方當事人講清楚,教育他們不能以此作為雙方離婚問題的籌碼,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雙方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達成協議。

3、以保護子女利益為原則,就撫養問題依法判決。如果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不顧子女利益,不能就此問題達成自愿、合法的協議,則應由法院根據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子女的實際需要做出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利益。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解除婚姻關系,追求各自的幸福本無可厚非,但是孩子畢竟是父母愛情的結晶,一方不能把孩子作為離婚時要挾對方的條件,更不應該逃避和推卸自己對孩子應盡的義務。希望那些走出圍城的父母,主動承擔起自己應盡的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義務,為孩子創造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