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高淳法院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要求,全面強化民事案件的調解,每年的民事案件調撤率均達50%以上,但離上級法院的要求、與全省法院的平均水平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經過分析,造成民事案件調撤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缺席審判的案件偏高制約了民事案件調撤率的提升。經過對近年來結案案件的統計,該院缺席判決的案件占當年結案總數的19%-21%,由于缺席審判的案件難以調解,客觀上影響了民事案件調撤率的提升。經進一步分析,造成缺席審判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外出務工人員多,人員流動性大,被告的地址難以確定,相關法律文書難以送達,很多案件通過公告送達,造成案件缺席判決。二是審判人員圖省事,將郵寄送達作為首選送達方式,忽視送達時對當事人信息的收集,步入郵寄送達-退信-公告送達的惡性循環。三是與相關部門的溝通不足,沒有有效的信息反饋機制,造成有效送達難。

 

二、訴前調解化解糾紛,造成訴訟調解案件數相應減少。該院重視涉訴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積極構建大調解體系,著力強化訴前調解,將本該進入訴訟的案件訴前得以化解,影響了訴訟案件的調撤率。經初步統計,該院每年參與訴前調解并有效化解的勞動爭議、損害賠償、相鄰糾紛等民事糾紛達500余件。

 

三、部分審判人員的調解能力有待提高 。部分審判人員特別是年輕法官,缺乏群眾意識與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對民間習俗知之甚少,將案件處理簡單等同于查明事實與依法裁判,未能從事了案結、促進和諧的高度來認識,影響了民事案件的調撤率。

 

四、質效指標的設置與考核上還有待完善。由于訴前化解的案件未能進入訴訟程序,不能作為訴訟案件對待,客觀上造成“蹺蹺板”現象,一般來說,訴前能化解的糾紛,進入訴訟程序亦能調解,要提高訴訟案件的調撤率,勢必就要減少訴前化解糾紛的數量,造成難以解決的悖論。同時,法院在參與社會矛盾化解、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過程中推行矛盾糾紛預警機制、在源頭上解決社會矛盾的工作,相關工作成果在質效指標中不能反映,反過來,如該項工作未能有效開展,相應的糾紛都進入訴訟,反而會增加案件的調撤率。

 

為進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調撤率,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強化直接送達。民訴法關于送達方式的排列,直接送達排在第一位,說明直接送達應為首選方式,直接送達亦是落實全程調解的很重要環節,通過送達時的法律宣傳,既可樹立法官親民、便民的良好形象,也有利于案件的調解處理。為提高直接送達的成功率,要加強與基層組織、公安機關、相關單位的協調,建立司法協理員網絡,及時掌握信息來源。審判人員要做有心人,做到“ 三多”,多打聽、多跑腿、多研究。對公告的送達案件,不能一登了之,利用公告期間查找被告的下落,爭取直接送達。

 

二、強化法官釋明。要強化法官的義務,很多案件未能調解,與法官的釋明不到位有關,要利用釋明環節,進行明法晰理,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促進案件調解。

 

三、強化巡回審理。巡回審理既是一項便民措施,亦是法官聽取民意、與群眾交流的過程,通過巡回審理,可以實現司法與民意的有效結合,實現司法在群眾中的認可度,從而有效推動調解。

 

四、強化能力培養。要結合“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的主題教育活動,解決法官的宗旨意識、責任意識、大局意識、群眾意識,增加法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與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在推行青年法官導師制的基礎上,推行“走出去”與“請進來”的辦法,要求法官到基層組織參與糾紛的處理,學習調解人員的調解經驗與方法,同時,在指導民調組織的同時,可以邀請調解人員作經驗介紹,加強互動,相互取長補短。

 

五、強化指標指引。要對質效指標體系進一步完善,把考核的重點放在矛盾糾紛的有效化解上,加重對服判息訴率、改判發回率、涉訴信訪化解率等指標的權重,引導全員、全程、全面的調解格局的有效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