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也應設立簡易程序
作者:成效東 發布時間:2008-01-14 瀏覽次數:1165
我國的三大訴訟法,惟獨在行政訴訟法中沒有設立簡易程序,這無疑是我國行政訴訟程序的一大缺陷,不利于我國法制的規范和統一。筆者以為,我國行政訴訟法也應設立簡易程序。
首先,設立簡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效率。根據不同案件的實際需要,合理地分配審判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已經成為當前世界各國審判實踐追求的目標。設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不但可以進一步降低訴訟成本,使審判資源得到更趨合理的配置,而且有利于審判機關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審判那些社會影響較大、案情較疑難復雜的行政案件,有助于提高這些案件的辦案質量。同時,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對審判的透明度和審判效率的要求越來越高,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不論難易,審理行政案件一律適用合議制已很難適應審判效率的要求。因此,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行政案件,不失為提高行政訴訟效率的一種有效途徑。
其次,從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具體程序的規定看,行政處罰依據不同的情況,規定了簡易、聽證和一般三種程序。既然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的程序有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之分,那么,對不服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也應有與其相對應的程序,即也應有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之分。如果對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到了訴訟階段卻千篇一律地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將不利于行政訴訟規則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設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符合審判實踐的需要。審判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都是重大、復雜的。也就是說,實踐中既有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也存在著大量簡易的行政案件,如果不顧及案件的難易程度、影響大小等,對所有的案件均以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是很不利于案件的及時審理的,如發生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極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因此,設立行政簡易程序,對于當事人及時提起行政訴訟是便利的,而且能夠及時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行政訴訟也應設立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