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男青年小張與女青年小李系親姑表兄妹關系。20062月,兩人在民政部門。以欺騙手段獲取了結婚證書登記結婚。 雙方的父母對他們的結婚都表示強烈的反對。20075月,小張的父親向法院遞交了申請書,申請宣告他們的婚姻無效訴訟。

某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宣告小張和小李婚姻關系無效。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同時《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例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書;非法婚姻,依法不予保護。明確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法律之所以要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主要是因為近親結婚影響后代體質,危害民族健康。這里所稱的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間;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不同輩的叔、伯、舅、姨與侄(或侄女)、甥(或甥女)之間。以上人員之間禁止通婚。而本案中的小張、小李系親姑表兄妹關系,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依法是禁止結婚的。他們的婚姻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所以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