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產生于1899年美國的伊利諾斯州,并于當年71日在該州的芝加哥市設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

19 世紀末,美國伊利諾斯州芝加哥市的犯罪團伙給芝加哥市的社會秩序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威脅。當時伊利諾斯州工業發展迅速,大批大西洋彼岸的移民涌入美國,加大了美國城市人口的密度。而人口的迅速集中,則使各方面都很不協調,如物質供應、醫療衛生、住房、教育、就業等等。當時芝加哥市的少年犯罪異常突出,在芝加哥市每年被逮捕判刑的少年人數占該地區少年總數的五分之一。

少年犯罪如此嚴重,以致造成監禁犯人的場所十分擁擠,條件非常惡劣。一些犯罪的少年得不到教育改造,一犯再犯,致使他們在犯罪的深淵中越陷越深。于是建立一個新的少年司法系統,對少年犯罪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勢在必行。

1886年,美國改革者杰克索尼首先提出的“拯救兒童運動”蓬勃開展起來。他們主張改善少年兒童的環境,給他們提供各方面的有利條件,對于犯罪的少年,主張從寬處理,搞社會救濟或者給他們尋求職業。于是在社會改良主義者、著名律師和社會福利工作者一道促成的世界上的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在伊利諾斯州產生。

《伊利諾斯州少年法庭法》規定少年法庭管轄16歲以下的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少年、被遺棄的少年以及無人撫養的少年兒童。并規定少年法庭對于被遺棄的少年及無人撫養的少年兒童可以送交名聲好的公民撫養,或送交適合的州立機構或教養學校等照管。對于違法的少年送州教養所,也可以交由某一社會團體照管。少年法庭法為保證少年法庭的順利運行,還創設了相應的配套輔助設施,如規定將少年單獨監禁,不與成年犯混居;確立了監督員制度,違法少年在被帶到法庭之前,監督員負責調查少年的道德名譽、家庭情況,在法庭審判后,負責對少年改造的監督。

美國伊利諾斯州少年法庭法的出現以及它所體現的一些基本原則和思想,成為后來各國制定少年法規的基礎。直到今天,從許多國家所制定的少年法庭法中仍然可以看到同樣的規定。伊利諾斯州少年法庭法的制定開創了法制史上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