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當事人為中心的重新鑒定機制
作者:王民報 發布時間:2008-01-11 瀏覽次數:1245
案件中的一些專門性問題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當事人雙方是案件的利益者,能否查清案件的真實情況,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我認為由當事人自主確定是否啟動重新鑒定,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或自愿放棄重新鑒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墒牵壳爸挥??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1、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是中立的第三方,不能隨意啟動重新鑒定。法院啟動重新鑒定容易導致法院的自鑒結論先入為主,對當事人不公平,法院只能在審判的過程中充分行使告訴義務。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卻有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或重新鑒定,就告訴當事人其有申請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啟動鑒定或重新鑒定程序,如果當事人放棄鑒定或無正當理由不申請重新鑒定,當事人自己承擔因自身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如果法院沒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法院承擔。
2、控制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訴訟過程中的鑒定啟動權。相對于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這三個國家公權利機關來說,案件的其他當事人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允許他們在訴訟過程中隨意的啟動重新鑒定對當事人來說是不利的。筆者認為在案件沒有移送法院以前,三機關的鑒定結論是為他們查明案件服務,不能直接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在案件移送法院以后,三機關自主鑒定的權利也隨之喪失,如果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認為有重新鑒定的必要,必須向法院申請,由法院根據當事人意見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綜合考慮是否應當啟動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