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辦理小額貸款中容易出現的疏忽及相應對策
作者:新顏 發布時間:2008-01-11 瀏覽次數:1547
新沂法院對近年審結的信用社起訴借款人追索貸款本息的借款合同糾紛案進行調研時發現,信用社在辦理農戶小額貸款業務過程中存在四大疏忽,導致這類案件問題多多。
四項疏忽
一、審核農戶貸款申請時流于形式
法院調研發現,借款人在向信用社申請農戶小額貸款時一般提供一至兩名保證人進行擔保,但信用社在審核農戶貸款申請時卻常疏于對申請人及所提供的保證人的資信狀況進行核查,以致出現部分經濟狀況十分困難的農戶為多個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情況,甚至有的尚未清償自己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卻為他人提供擔保,從而使得貸款擔保失去意義,增加了銀行按期收回貸款本息的風險。
二、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時信息披露不夠充分
法院調研發現,信用社在與部分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時未提醒借款人充分注意有關的條款,甚至向部分借款人提供空白的格式合同要求其簽字確認,使得借款人對所簽合同內容持有異議,極易導致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
三、未讓貸款人本人領取貸款
法院調研發現,信用社在向部分農戶發放小額貸款時,并未通知其本人親自領取,甚至由未持有借款人授權委托手續的人領取貸款并代為簽字,致使被告在庭審中否認借款事實,也給法院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增加了難度。
四、主張權利不及時
信用社在部分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并未及時向借款人及擔保人主張權利,在借款人及擔保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也未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甚至與部分債務人失去聯系,增加了信用社實現債權的難度,有的雖然提起了訴訟,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卻難以順利送達,執行也很困難。
相應對策
為了有效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及信用社自身的合法權益,信用社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針對申請貸款的農戶法律知識欠缺、對格式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不夠深刻的情況,加強普法宣傳工作,并對借款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解釋,避免農戶因對合同內容持有異議而與信用社發生糾紛;同時,要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從審核申請、簽訂合同、發放貸款、回收本息等各個環節嚴格把關,并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規發放貸款致使銀行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任人追究責任。